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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1203號

拆除地上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藍文祥洪文慧賴秀蘭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1203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金陵華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莊子斌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陳光堯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張榮顯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複代理人
洪珮菱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複代理人
楊安騏律師
複代理人
受 告 知人 震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漢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六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金陵華城管理委員會應指出修繕污水處理設備所必要清除綠竹、喬木之範圍,並檢附相關證據,若無相關證據,請提出相關之鑑定單位名單,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洪文慧

              法 官 賴秀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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