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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126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謝碧莉呂淑玲匡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1263號

上訴人
星亞城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存智
被上訴人
星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瑋如
被上訴人
曾世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應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及預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3日裁定命於7日內補正,已於民國106年2月18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足憑,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補正,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稽,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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