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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178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張蘭吳燁山陳麗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178號

上訴人
瑞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惠玉
訴訟代理人
呂瑞彬
被上訴人
侯明輝
訴訟代理人
楊貴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9月3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庭大廈第八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陳麗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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