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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208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張蘭鄧德倩李昆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208號

上訴人
鈕全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台楨
訴訟代理人
王琛博律師
複代理人
游千賢律師
被上訴人
台北自來水事業處
法定代理人
吳陽龍
訴訟代理人
陳世雄

      陳文彬

      蕭嘉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鄧德倩

              法 官 李昆曄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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