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24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249號
- 上訴人
- 宏龍開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亞萍
- 上訴人
- 李錦龍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董家豪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佩慶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游成淵律師
- 參加人
- 新聯智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志祥
- 訴訟代理人
- 楊延壽律師
- 被上訴人
- 曾毓健
- 訴訟代理人
- 林世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六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249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六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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