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249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王聖惠傅中樂呂淑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249號

上訴人
宏龍開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亞萍
上訴人
李錦龍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董家豪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佩慶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成淵律師
參加人
新聯智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祥
訴訟代理人
楊延壽律師
被上訴人
曾毓健
訴訟代理人
林世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呂淑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明祖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