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2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04 日
- 當事人宏龍開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李亞萍、李錦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249號上 訴 人 宏龍開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亞萍 上 訴 人 李錦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董家豪律師 陳佩慶律師 游成淵律師 參 加 人 新聯智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祥 訴訟代理人 楊延壽律師 被上訴人 曾毓健 訴訟代理人 林世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呂淑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明祖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