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43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439號
- 上訴人
- 黃正園
- 訴訟代理人
- 康勝男律師
- 被上訴人
- 堃城機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麗真
- 訴訟代理人
- 王彩又律師
許美麗律師
張淑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及理由關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執字第12435號分配表二次序五所載被上訴人優先受償分配金額新臺幣「336萬3,28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326萬3,285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判決中顯然之錯誤,得由法院自行更正者,不以出於法院之過失為必要。即本於當事人之陳述或書狀之記載所致之錯誤,亦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本於上訴人歷來書狀之記載,致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前開說明,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