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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439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湯美玉李慈惠胡宏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439號

上訴人
黃正園
訴訟代理人
康勝男律師
被上訴人
堃城機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真
訴訟代理人
王彩又律師

      許美麗律師

      張淑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及理由關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執字第12435號分配表二次序五所載被上訴人優先受償分配金額新臺幣「336萬3,28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326萬3,285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判決中顯然之錯誤,得由法院自行更正者,不以出於法院之過失為必要。即本於當事人之陳述或書狀之記載所致之錯誤,亦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本於上訴人歷來書狀之記載,致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前開說明,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胡宏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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