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4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24 日
- 當事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李雅彬、葉紹明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464號聲 請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 理 人 葉紹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吳連春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1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一、㈡中關於「元大國際資產管理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即原判決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一、㈡中關於「元大國際資產管理公司」之記載,應係「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誤(見本院101年度上字第464號卷第158至160頁),聲請人聲請更正,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綜上,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洪文慧 法 官 周舒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蔡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