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48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489號
- 上訴人
- 莊榮兆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謝靜恆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提出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查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9,999元部分,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500元,請求登報道歉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 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500元,共計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46條之1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