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56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569號
- 上訴人
- 李郁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阿匏間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貳佰零叁萬玖仟肆佰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叁萬壹仟柒佰玖拾肆元,未據繳納。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伍日內如數補繳第三審裁判費及提出委任狀,如未依限補正,逾期即駁回其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