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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569號

租佃爭議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林恩山方彬彬郭松濤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569號

上訴人
李郁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阿匏間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貳佰零叁萬玖仟肆佰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叁萬壹仟柒佰玖拾肆元,未據繳納。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伍日內如數補繳第三審裁判費及提出委任狀,如未依限補正,逾期即駁回其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郭松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方素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569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租佃爭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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