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5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30 日
- 當事人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吳騰芳、富元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鄭一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570號上 訴 人 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騰芳 訴訟代理人 邱琦瑛律師 被上訴人 富元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一鳴 訴訟代理人 周春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11月12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應提出上證4有關被上訴人收看上訴 人有線電視之契約文件,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張競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柳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