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65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651號
- 上訴人
- 賞欣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密治
周守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
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未依規
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
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
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5,185,507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78,571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且未依上開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
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
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