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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785號

撤銷股東會決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湯美玉丁蓓蓓李慈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785號

上訴人
王麗華
被上訴人
佳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輝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8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4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原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82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法院於民國101年5月3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1年6月6日寄存送達於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21頁)。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並有原法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本院裁判費查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4-27頁),揆諸前開規定,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李慈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敬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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