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78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785號
- 上訴人
- 王麗華
- 被上訴人
- 佳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輝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8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4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原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82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法院於民國101年5月3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1年6月6日寄存送達於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21頁)。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並有原法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本院裁判費查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4-27頁),揆諸前開規定,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