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8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852號上 訴 人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接管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 訴訟代理人 廖穎愷律師 複 代 理人 周彥憑律師 被 上 訴人 國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克斗 訴訟代理人 楊博竣 上列當事人間因遷讓房屋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5月2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 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周玫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陳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