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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881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蕭艿菁王永春林麗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881號

上訴人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訴訟代理人
孔菊念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宏明
訴訟代理人
吳宗澤
被上訴人
林宏澤
訴訟代理人
廖修譽律師
被上訴人
王余鴛鴦

      王月汝

      王蕭德隆

      王鈺玲

      王志銘

      王志賢  原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更二字第00002號原告林宏澤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間行政救濟金事件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之規定,裁定命在該行政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明上開行政救濟金事件業已終結,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函暨檢送之前開判決與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43 號判決可稽。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王永春

法 官 林麗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陶美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881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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