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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98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謝碧莉蘇芹英蔡虔霖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987號

上訴人
佳士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新得
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律師
被上訴人
金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澄發
訴訟代理人
蘇信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7月1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庭大樓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蔡虔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翠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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