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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28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蘇芹英蔡政哲黃雯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1289號

上訴人
廖秋珍
訴訟代理人
謝岳龍律師
複代理人
洪若純律師
被上訴人
和鉅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國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12月24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黃雯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秦慧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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