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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324號

返還保證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滕允潔賴劍毅李昆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324號

上訴人
艷遇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羚吟
訴訟代理人
韓映榛
訴訟代理人
韓定宇
訴訟代理人
張鈞綸律師
被上訴人
張旭緯
訴訟代理人
楊嘉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李昆曄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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