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36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366號
- 上訴人
- 長閎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金國
- 被上訴人
- 葉月嬌
- 訴訟代理人
- 葉忠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宣判期日「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