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1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36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林陳松賴惠慈鄭威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366號

上訴人
長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金國
被上訴人
葉月嬌
訴訟代理人
葉忠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宣判期日「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鄭威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垂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