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4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23 日
- 當事人祥裕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431號上 訴 人 祥裕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號 法定代理人 保聯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號 代 表 人 林詠言 訴訟代理人 簡長順律師 被上訴人 群耀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佣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3 月9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3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於101 年10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1 年11月20日上午10時50分於本院第9 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蔡和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常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