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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57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鄭三源林玉珮邱琦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577號

上訴人
國鐿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凱
被上訴人
禮安服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子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5月15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並應於102年4月22日前,就附件所示事項具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林玉珮

              法 官 邱 琦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詩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上訴人所交付布疋之3/8部分為成品,其承攬報酬為若干?
二、上訴人所交付布疋之3/8部分為半成品,被上訴人若依約完
  成該部分工作,其承攬報酬為若干?其中工資與利潤分別為
  若干?
三、上訴人所交付布疋之2/8部分尚未製作,被上訴人若依約完
  成該部分工作,其承攬報酬為若干?其中工資與利潤分別為
  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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