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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6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塗銷股權移轉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
    湯美玉丁蓓蓓李慈惠
  • 法定代理人
    加藤惇一

  • 上訴人
    柯國風
  • 被上訴人
    友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加藤幸子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643號上 訴 人 柯國風 訴訟代理人 王師凱律師 韓世祺律師 金玉瑩律師 被 上訴人 友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加藤惇一 被 上訴人 加藤幸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怡妃律師 鄭凱威律師 蔡順雄律師 複 代理人 高振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股權移轉等事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於民國101年5月29日、103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41號民事判決及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643號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友士電子股份有限 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友士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法院及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李慈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王敬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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