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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7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3 日
  • 法官
    魏麗娟黃明發李媛媛

  • 上訴人
    張北達
  • 被上訴人
    黃雅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上易字第737號上 訴 人 張北達 訴訟代理人 陳盈潔律師 被 上 訴人 黃雅蓁 黃君琦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28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102年1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部分及訴訟費用(除確定 部分外)之裁判廢棄。 前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台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100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10分之7 ,餘由被上訴人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及第255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上 訴人於原審請求被上訴人應連帶賠償其住宿費新臺幣(下同)1萬1,852元、精神慰撫金50萬元,共計51萬1,852元本息 ,嗣於本院則請求被上訴人應連帶賠償其慰撫金50萬元本息(見本院卷第27頁反面),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開規定,無庸經被上訴人同意,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上訴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上訴人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任職之欣視野數位媒體有限公司(下稱欣視野公司)前於民國(下同)98年7月16日與被上訴人兩 人任職之加邦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加邦公司)簽訂臺灣綜合臺合作合約書(下稱系爭合作合約書),詎加邦公司負責人趙金鑑於98年8月20日下午收受上訴人交付之300萬元後,即命被上訴人黃雅蓁擬定並蓋妥加邦公司與趙金鑑大小章之終止合約契約書(下稱系爭終止契約書)交上訴人簽立,因上訴人不從,雙方爭執後僵持不下,被上訴人黃雅蓁與黃君琦竟於同日下午5時許,共同基於以脅迫方式使人行無義務之 事之犯意聯絡,由被上訴人黃君琦先對上訴人恫稱:「我是竹聯幫的,我可以準備兩個堂的人等我使用,我黃君琦是何等人物,我什麼都敢做」等語,嗣並邀集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4名陌生成年男子抵達上開處所,被上訴人黃雅蓁則恃其 等眾人之優勢,對上訴人嚇稱:「你看到了吧,你走不掉了,快將終止合約書簽一簽,這是你的保命符,如果不簽的話,竹聯幫要斷你一手一腳,連同你家人都會出事」等語,使上訴人心生畏懼,始簽具系爭終止契約書後,得以脫身,被上訴人顯已共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甚明,另上訴人因擔心拖累家人而於當日起外宿飯店5日後才由律師陪同向新 北市警察局新店分局報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刑事庭以100年度上易字第2887號刑事判決有罪確定(下稱系 爭刑事案件),爰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應連帶賠償上訴人住宿費1萬1,852元、精神慰撫金50萬元共51萬1,852元, 及自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法定遲利息之判決。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另為訴之變更如上,並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開之訴部分廢棄。㈡前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50萬元,及自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上訴人於原審請求逾50萬元本 息部分,因上訴人為訴之減縮而告確定)。 二、被上訴人則未提出書狀或到庭為任何陳述。 三、上訴人主張伊任職之欣視野公司於98年7月16日與被上訴人2人任職之加邦公司簽訂系爭合作合約書,嗣98年8月20日由 上訴人代表欣視野公司與加邦公司就系爭合作合約書簽立系爭終止契約書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合作合約書及系爭終止契約書為憑(見原審附民卷㈠第5、6頁),自堪認為真實。四、上訴人再主張98年8月20日係遭被上訴人2人脅迫而簽立系爭終止契約書等語,則為被上訴人於系爭刑事案件中否認。查: ㈠上訴人於100年4月21日系爭刑事案件偵查中具結證稱:「(當天發生何事?)匯完款跟員工在那邊開會,4點多,趙金 鑑氣沖沖的跑來跟我說,說我會不用開了,要跟我談,我進到辦公室,黃雅蓁在現場,趙金鑑當時說他授權黃雅蓁跟我談,黃雅蓁問我A公司多少錢,我說沒有,因為我們不屬於 相同的公司,他說有合約證明,我說你拿出證據,黃說他要錄音了,我說你要錄就錄,錄完之後他說要拿證據,就跑去找我們公司負責人洪雅麗,聽到他跟洪雅麗在吵架,我就跑去看,黃雅蓁在罵人,我請他客氣一點,過沒多久,換成黃君琦出來罵人,他說『你不知道我是何等人物嗎,我隨時可以調兩個竹聯幫過來,你要搞清楚,你今天不處理,你會有事』,當時一堆人在,我還沒那麼害怕,黃雅蓁請我們員工先下班,黃君琦叫我去辦公室談,他說你不要這樣做事情,後來又叫黃雅蓁過來跟我談,黃雅蓁一過來就拿終止合約契約書出來,上面趙金鑑蓋好大小章了,跟我講你先簽,你不簽你也走不了門,我就說事情要講清楚,中間都在講公司的事情,後來將近6點,有4個人進來,我都不認識該4人,黃 雅蓁跟我講這4人你也看到了,你趕快簽一簽,不然我沒有 辦法保證你沒事,你家住哪我都知道,問我貨多少錢,我說大約200萬,他說你不用拿回去了,問我辦公室的設備多少 錢,我說大約80,他說你也不用拿回去了,我拿來抵抵看,看能抵多少錢,當時黃君琦都不在場,都在外面陪該4人, 我問他說為何要將事情弄成那麼難看,黃雅蓁說你不知道他們做事的風格,就是如此,你今天不簽就會斷手斷腳還不見得走的掉,你先簽了我可以保你平安,至少今天不會有事情,但我沒辦法保證你下樓之後會出什麼事情,因為下面還有人,我那時候開始害怕,因為他知道我家住址也知道我家做什麼,所以我先簽了切結書。」、「(問:黃君琦恐嚇的部分為何?)他姊姊拿他出來恐嚇,且他叫了4個人來看」、 「(問:當時你是否害怕?)是那天之後我都不敢回家,我都住在外面,怕他們來我家吵」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100年度偵續一字第22號偵查卷第108-109頁);於系爭刑案一審審理時具結證稱:「(上開終止合約契約書簽的過程請你說明一下?)我看到此終止合約契約書是在傍晚的六點至六點半,是黃雅蓁拿給我看的,我看到時黃雅蓁是跟我說這是你的保命符,如果你不簽的話,你就走不出這個大門,然後說你趕快簽一簽今天至少你可以沒事,不然連你的家人都會有事,然後問我的貨值多少錢,我說大概兩百多萬,黃雅蓁說他去跟上面協商看看,我不知道他講的上面是誰,然後跟我說他協商看看這兩百萬是否可以抵掉虧損,我回答為何是虧損,第一個月你收了150萬, 上面載明200萬,抵掉還有50萬,還有八月份我也給他現金 300萬,合約的期間還有4個月,為何講說他們虧損我不懂,所以他就說那我先協商完後看什麼狀況再告訴你。」、「(你剛剛說黃雅蓁叫你簽時有無其他人在場?)沒有,應該說我在簽約時後面有上來4個人,黃雅蓁跟我說叫我往後面看 ,後面有4個人走進來,然後說你也看到了,你今天不簽的 話,你就走不出這個大門。」、「(為何那麼久才去報案?)我在外面住了1個禮拜,我等到家裡都沒有狀況後,我問 我朋友,我朋友說我還是要去報案,....」、「(為何會在黃君琦的辦公室簽?)因為我們當時大概在4點半左右,趙 金鑑叫我去他辦公室開會,我說可否等一下,我跟別人在開會,他很兇的跟我說你進來什麼都不要做了,我就說好,我現在過去,到底有什麼事情,已經進去趙金鑑的辦公室就看到黃雅蓁跟趙金鑑坐在他的辦公桌,趙金鑑一開口就跟我說我現在所有的問題都全權交給黃雅蓁處理,然後黃雅蓁接著就很兇的告訴我說我違約,我說我哪裡違約了,請提出證據出來,黃雅蓁就說我有證據,我說沒有關係,如果你認定我有違約,該賠的我一定賠,請拿出證據來,我、趙金鑑、黃雅蓁3人在趙金鑑的辦公室談不到5分鐘,黃雅蓁就衝出去跑到我的辦公室,他跑去找洪雅麗,說要開洪雅麗的辦公室位置櫃子裡面的東西,因為我的辦公室就在隔壁,很大聲,所以我在趙金鑑的辦公室都聽的到,我就趕快跑過去,我問到底什麼事情可否好好講,需要這麼兇、罵東罵西的,這麼難聽嗎,接著黃雅蓁罵完之後就走出去了,後來黃君琦跑來跟我講:『我是何等人物你是搞不清楚狀況是不是?我可以調兩個堂的人來處理。』,黃君琦講這句話的時候,當時辦公室還有會計蕭小姐、龍世宗、徐瑀宸、許碩文、洪雅麗在。」、「(請你繼續說後來發生何事情?)後來黃君琦就繼續唸了一下子,後來他看到有個小孩子在現場,他就說他沒有看到有小孩子在,不好意思,等會再說,然後黃君琦就離開現場了,過沒20分鐘,接著換黃雅蓁把我所有的員工趕走,說以後這邊沒有欣視野數位媒體有限公司,只有加邦實業有限公司這家公司,黃雅蓁告訴欣視野數位媒體有限公司的員工說可以下班了,這邊以後沒有欣視野數位媒體有限公司,只有加邦實業有限公司,黃君琦派人來跟我說要跟我單獨談,我說好,把事情講清楚,我就請我開放式辦公室裡面的行政人員走,可是欣視野數位媒體有限公司開放式空間的外面還有其他30幾個欣視野數位媒體有限公司的員工,我就在那邊等他們約我開會,後來我就進去黃君琦辦公室,黃君琦一開始跟我閒聊一下,我在跟黃君琦閒聊時問到底發生何事情,接著黃雅蓁就進來,黃君琦就說:『你跟我姐姐談,我先出去』,之後我就看到那份終止合約契約書,接著就是發生上面我所陳述的事情,黃雅蓁跟我說你看到終止合約契約書趕快簽一簽,這是你的保命符,如果你今天不簽,你出不了這個門,接著黃雅蓁叫我從窗戶看,後面有4個人進到欣視 野數位媒體有限公司的辦公室,然後叫我考慮清楚,如果你今天不簽,你有可能會斷手斷腳,我保不了你,而且我們知道你家住在哪裡,我們很清楚,我當時聽到這些事情就傻掉了,所以沒有辦法不簽,然後我就簽名、蓋手印,黃雅蓁就問我你辦公家具值多少錢,你的貨值多少錢,我大約說是兩、參佰萬,黃雅蓁就跟我說你這些東西別想拿走了,然後黃雅蓁說我幫你處理看看,看人家要不要放過你,接著沒多久他又說這樣子吧,看你身上有沒有現金,你趕快去調現金兩百萬來,我保你走,我說我沒有錢,要嘛就把我殺了,不要弄到我家裡就好了,黃雅蓁跟我在那邊撐了一段時間,黃雅蓁也沒有皮條,所以大概在7點半左右他帶我進樓梯下樓, 他跟我說你坐電梯從地下室走,不要從一樓走,外面還有人在等你,然後我在地下室待了半個小時才從後門走。」、「(黃雅蓁對你說這些話並且要求你簽終止合約契約書時,在作什麼?)黃君琦在陪那4個人」、「(你怎麼知道?你有 看到嗎?)黃君琦去接待那4個人到我的欣視野數位媒體有 限公司的辦公室去,我在現場有看到我跟黃雅蓁談時黃君琦在陪那4個人。」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 院〉100年度易字第1205號刑事卷㈠第104-106頁);於本院刑事庭證稱:「(你在警察局說被告黃君琦對你說:『我是竹聯幫的,我可以準備兩個堂的人給我使用,我黃君琦是何等人物,我什麼都敢做』等語,有無說這個話?)有。」、「(問:你在偵查時陳述黃君琦對你說:『大家朋友這麼久,交情這麼久,說你騙他,不要小看他,他隨時有兩個堂等著』等語,這跟你在警察局所述有出入,到底怎麼講?)以警察局的筆錄為主,因為過了一段時間,字句記得不是那麼清楚。」、「(問:你在偵查中說黃君琦跟你講:『你不知道我是何等人物嗎,我隨時可以調兩個竹聯幫的人過來,你要搞清楚,你今天不處理,你會有事。』等語,到底黃君琦是怎麼講?)還是以警察局的為主。」、「(問:黃君琦有無跟你說:『你要搞清楚,你今天不處理,你會有事』?)除了剛才審判長提示我在警察局所說的筆錄外,黃君琦還有跟我說:『你要搞清楚,今天不處理,你會有事』)等語(見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887號刑事卷第70頁);經與證人 龍世宗於100年4月21日系爭刑事案件偵查中證述:「(當天發生何事?)下午4點多,張北達帶客人進辦公室,不久黃 君琦衝進來,指著洪雅麗罵他你是什麼東西,也罵三字經,那時候張北達也在辦公室裡面,黃君琦又繼續罵張北達說你搞不清楚我是什麼人物,叫他去外面探聽看看我叫做風戰小琦(音譯),我可以調兩個竹聯幫堂口的人,並說現在給你面子,他準備要離開時,黃雅蓁也衝進來罵了洪雅麗,也是罵的很兇,之後黃雅蓁叫所有員工下班,張北達跟我說公司有事情發生,叫我先離開了,所以我就走了。…」等語(見臺北地檢100年度偵續一字第22號偵查卷第109頁);於本院刑事庭證稱:「大概下午3、4點的時候,是黃雅蓁先進來跟洪雅麗吵架、罵洪雅麗,因為何事爭執我不知道,黃雅蓁罵洪雅麗的內容記不清楚。之後黃雅蓁就出去了,當時爭吵的事情好像黃雅蓁是要跟公司的鑰匙、或是密碼之類的,黃雅蓁出去後張北達就進來問洪雅麗發生什麼事情,這部份我就沒有聽清楚。接著黃君琦就衝進辦公室,黃君琦跟張北達說:『你搞不清楚狀況,你不知道我是什麼人,我的外號叫風戰小琦,我隨時可以調動兩個竹聯幫堂口的人』,然後就叫張北達小心一點,不要害了他自己,誤了他自己一生。因為沒有我的事,他的辦公室還有一個小隔間,我就退到辦公室角落的小隔間,黃君琦進來的時候黃雅蓁也有跟著進來,黃君琦講了上述那些話後就出去,黃雅蓁也出去,我在辦公室聽到,黃雅蓁走出去就跟外面的員工說今天就先下班,我就跟張北達講說沒有什麼我的事,我就先離開了。」、「(你在原審作證說:『黃君琦進來對著洪雅麗說:他不是好惹的,請洪雅麗打聽一下他是什麼角色,他是風戰小琦,隨時可以調動兩個堂口的人馬。』,究竟黃君琦說這些話是對著誰著講?)對著洪雅麗、張北達的方向,他們兩個是在一起的。」等語(見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887號刑事卷第118頁)內容觀之;上訴人於系爭刑事案件中警詢、偵查及一審指證被上訴人張君琦對其恐嚇之言詞,雖非完全一致,惟其意旨主要陳述被上訴人黃君琦有提到可以動用幫派份子一節,則始終如一,且於本院刑事庭陳稱以警察局的筆錄為主,因為過了一段時間,字句記得不是那麼清楚,衡以一般人於突受恫嚇之言語,因事出突然,無法清楚記憶每個字句,而記其大要,應屬人之常情;而核對證人龍世宗所證伊聽聞被上訴人黃君琦提及可以調兩個竹聯幫堂口的人之情節部分,係相符合;而被上訴人黃君琦於系爭刑事案件偵查中經訊問:「(風仗小琦是否你的外號?)是,那是25年前的事情」等語(見臺北地檢100年度偵續一字第22號偵查卷第112頁),果證人龍世宗未在場聽聞,何以證人龍世宗知悉被上訴人黃君琦之外號,應認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黃君琦於事發當日有出言對其恫稱上開「我是竹聯幫的,我可以準備兩個堂的人等我使用,我黃君琦是何等人物,我什麼都敢做」言語,應屬可採。 ㈡再依被上訴人黃雅蓁於系爭刑事案件偵查中所提錄音光碟譯文內容略以: 「.... 黃雅蓁:來我們一條一條來,第一個台灣綜合台是跟加邦簽約,合約中並沒有新視野,張北達,你應該很清楚對不對?白紙黑字。好,第一點你承認嘛。第二點,據我所知,欣視野你私下盜用代理商的名義跟客戶簽約,你可以承認也可以不承認。 張北達:盜用代理商名義?譬如怎麼說? .... 黃雅蓁:好我等一下讓你看證據,好,再過來,如果說你今天你覺得這份合約是OK的,你覺得你用欣視野去跟客戶簽約,你收回來的票,請問是要開誰的抬頭? 張北達:如果是欣視野簽當然開欣視野抬頭。 黃雅蓁;為什麼?台灣綜合台有跟欣視野簽約嗎? 張北達:其實你要不要再談論一件事?欣視野跟加邦當初要合作這東西已經講的很清楚,全權的這個部份由欣視野處理,是不是有講到? 黃雅蓁;有啊。 .... 黃雅蓁:那現在的問題就在於說我手上的合約都是欣視野去簽約的,都是欣視野去簽的喔,那錢進了欣視野,是不是應該回到加邦?承認嘛,對不對? 張北達:當初講好是要開共同合約共同戶,我沒有開之前我不會付進去,再來第二點,發票也沒有給我們公司對不對?所有承擔是我承擔,那所有帳戶的東西來講,現在加邦只講一句沒錢,再來,分期金借的東西,是不是要加邦出來給我一個合理的條件給我答案? .... 黃雅蓁:....那現在呢,最重要的是,反正打開天窗說亮話,你要不你就等著被告,要不你就是全部一次說清楚,你所簽的合約,就我手上有的300多萬 ,你告訴我,你在賠錢,那錢到哪裡去? 張北達:你去拿300多萬的合約給我看,我跟你講,我頭 剁下來給你。 黃雅蓁:真的嗎,你要不要我去找小白? 張北達:去啊 黃雅蓁:你確定? 張北達:我確定,你去拿,如果有這300多萬,我頭剁給 你,沒有的話,我跟你講,你們的東西請講清楚不要給我亂搞。 黃雅蓁:你說頭要剁下來給我的喔,我不要你的頭,我要你坐牢,你等我。」等語(其餘詳細內容見臺北地檢98年度偵字第27447號偵查卷第113-116頁)。 依上開錄音譯文可知,上訴人不斷否認被上訴人黃雅蓁所述其有違約之事,顯見上訴人並無終止合約之意思。又依被上訴人黃雅蓁於系爭刑事案件偵查中自承:「(問:前次陳報的錄音狀況,該狀況是在告訴人〈即上訴人〉簽終止合約之前還是之後?)之前」、「(問:告訴人簽終止合約時,是否只有你跟告訴人兩個在場?)是在董事長那一間,印象中董事長沒有離開。當天還有張北達在董事長辦公室,中間我出去找其他員工拿告訴人在外面擅自簽的合約相關證明,我就先離開辦公室,董事長就叫我回自己的部門,然後我就聽到有吵鬧,董事長過來跟我說張北達有帶人來,董事長叫我們先不要出去,先待在自己部門,錄音筆只有錄到我要出去拿合約前的情況,所以告訴人願意簽約的時候,好像只有我跟董事長還有張北達在場,之後的情況我現在不記得」等語(見臺北地檢98年度偵字第27447號偵查卷第141、142頁) ;可知被上訴人黃雅蓁於偵查中所提之上開錄音譯文係在上訴人簽立系爭終止契約書之前所錄,足認上訴人於簽立系爭終止契約書之前,不斷否認被上訴人黃雅蓁所述其有違約之事,並無終止合約之意思。復依加邦公司負責人趙金鑑於系爭刑事案件證稱:「(問:請你詳細說明簽終止合約契約書的過程?)當時簽終止合約契約書時我請張北達跟我的特助黃雅蓁我們3人在我的辦公室討論終止合約契約書的事情, 因為我當天晚上有另外的客戶約好,所以我跟張北達談完,他也知道此事情進行不下去,所以我就先簽好放在那邊,因為我跟他要任何東西他都不給,所以只能跟他終止合約,我當天有另外的行程,所以我就先離開我的辦公室,然後請黃雅蓁幫忙請張北達簽終止合約契約書。」、「(問:張北達為何沒有在你離開前簽終止合約契約書?)這個我沒有辦法知道他為何在我離開前沒有簽。」、「(問:98年8月20日 你約張北達到公司,你有事先告訴他是要請他簽此份終止合約契約書嗎?)張北達本來就在公司,不是我請他來,我是請他到我的辦公室,當時我沒有跟他說請他到我的辦公室是要簽終止合約契約書,當時差不多是下午5、6點左右,確切時間不記得了。」、「(問:你請張北達到你辦公室之後,你是否立刻就拿此份終止合約契約書給他看,叫他簽?)當時我告訴他原因在什麼地方,我跟他說無法經營、合作下去,請他簽字。」、「(問:你這樣告訴張北達時,他如何回應?)我講難聽話,實在是時間隔了兩年多,我實在是不記得了。」、「(問:在這半個鐘頭左右的時間內,張北達為何都一直沒有簽這份終止合約契約書?)因為他碰到這種問題,因為他一直在辯解。」、「(問:張北達一直在辯解的意思是說他不願意簽此終止合約契約書嗎?)他也沒有說他不願意簽。」、「(問:問:張北達在你離開辦公室之前究竟有沒有簽終止合約契約書?)沒有。」、「(問:你離開辦公室後,張北達為何沒有一起離開你的辦公室?)因為我剩下的事情請我的特助黃雅蓁在幫忙。」等語(見臺北地院100年度易字第1205號刑事卷㈠第98-100頁),依證人趙金 鑑上開證述,迄當日即加邦公司負責人趙金鑑離開渠等共同辦公室當時,上訴人張北達都未同意簽署系爭終止契約書。㈢再查,上訴人於系爭刑事案件一審時證稱:「....然後黃君琦就離開現場,過後20分鐘,接著換黃雅蓁把我所有員工趕走,說以後這邊沒有欣視野數位媒體有限公司,只有加邦實業有限公司這家公司,黃雅蓁告訴欣視野數位媒體有限公司的員工說可以下班了,這邊以後沒有欣視野數位媒體有限公司,只有加邦實業有限公司,黃君琦派人來跟我說要跟我單獨談,我說好,把事情講清楚,我就請我開放式辦公室裡面的行政人員走,可是欣視野數位媒體有限公司開放式空間的外面還有其他30幾個欣視野數位媒體有限公司的員工,....」等語(見臺北地院100年度易字第1205號刑事卷㈠第105頁反面);證人龍世宗於本院刑事庭亦證稱:「....黃君琦講了上述那些話就出去,黃雅蓁也出去,我在辦公室聽到,黃雅蓁走出去就跟外面的員工說今天就先下班....」等語(見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887號刑事卷第118頁);而證人張榮邦於系爭刑事案件一審證稱:「(問:當天加邦實業有限公司或是欣視野數位媒體有限公司的員工有提早下班嗎?)有提早下班。」等語(見臺北地院100年度易字第1205號刑事 卷㈠第113頁);證人徐瑀宸於系爭刑事案件一審亦證稱: 「(問:當天員工是否都有提早下班?)有,我要走的時候我是跟李柏緯、洪雅麗一起走的,也是提早下班,我們出去的時候大的辦公區都沒有人了。」等語(見臺北地院100年 度易字第1205號刑事卷㈠第117頁);衡以上訴人於加邦公 司負責人趙金鑑離開前,並未同意簽立終止契約書,自無自行要求其員工提早下班,而使自己陷入孤立無援之境,是上訴人指陳係由被上訴人黃雅蓁先行提出要求加邦公司及欣視野公司員工提早下班一節,應屬可採。 ㈣而同日稍晚,上訴人確有簽署終止契約書,亦有系爭終止契約書可憑(見原審附民卷㈠第6頁),本院綜合上情,上訴 人於簽立系爭終止契約書之前,極力否認被上訴人黃雅蓁所述其有違約之事,並無終止合約之意思,迄當日加邦公司負責人趙金鑑離開渠等共同辦公室當時,上訴人都未同意簽署系爭終止契約書,被上訴人黃雅蓁復先行提出要求加邦公司及欣視野公司員工提早下班,而於同日稍晚上訴人最後有簽署系爭終止契約書之情節觀之,本院依上開間接證據綜合以觀,認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黃君琦有帶同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4名陌生成年男子抵達上開處所,被上訴人黃雅蓁恃其等 眾人之優勢,對其嚇稱:「你看到了吧,你走不掉了,快將終止合約書簽一簽,這是你的保命符,如果不簽的話,竹聯幫要斷你一手一腳,連同你家人都會出事」,使上訴人心生畏懼,始簽立終止契約書等情,自屬可採。 ㈤末以,被上訴人2人因於前開時、地,以前述之恐嚇言語及 邀集年籍不詳之4名陌生成年男子抵達上開處所,共同脅迫 使上訴人簽立系系爭終止契約書,而共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經判決有罪確定等情,亦經本院調閱本院100年度 上易字第2887號刑事歷審卷,核閱無訛,是上訴人主張98年8月20日係遭被上訴人2人共同脅迫而簽立系爭終止契約書等情,自為可採。 五、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另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前段、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慰藉金係 以精神上所受無形之痛苦為準,非如財產損失之有價額可以計算,究竟如何始認為相當,自應審酌被害人及加害人之地位、身分資力、家況、加害程度並被害人所受痛苦之程度、與其家屬之關係暨其他一切情事,定其數額(最高法院48年度台上字第798號、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被上訴人2人共同於前開時、地,以前開脅迫方式使上 訴人簽立系爭終止契約書,核屬不法侵害上訴人之自由權,且可認其精神上受有相當程度之痛苦,從而,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2人共同賠償精神損害,洵屬 有據。本院審酌被上訴人2人以脅迫方式強使上訴人簽立系 爭終止契約書,乃緣於兩造分別受雇之加邦公司、欣視野公司間因所簽立之系爭合作合約書發生履約爭議所致,而上訴人係大學畢業,已離婚,有3位子女,名下無不動產,但投 資鑫鑫數位媒體有限公司500萬元,上訴人於98年間之所得 約為161萬元(見本院卷第27頁反面由上訴人自陳在卷,及 本院卷第35-36頁之上訴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 表);而被上訴人黃雅蓁係專科畢業,家庭經濟小康,事發時受雇加邦公司,於98年間投資佳邦國際貿易有限公司29萬元(見本院卷第62頁之系爭刑事案件警詢筆錄〈影印自臺北地檢98年度偵字第27447號偵查卷第3頁〉,及本院卷第38頁之被上訴人黃雅蓁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被上訴人黃君琦亦為專科畢業,家庭經濟小康,事發時受雇加邦公司(見本院卷第63頁之系爭刑事案件警詢筆錄〈影印自臺北地檢98年度偵字第27447號偵查卷第7頁〉,及本院卷第40頁之被上訴人黃君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情,認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2人連帶賠償15萬元之精神損 害為妥適。至上訴人主張終止系爭合作合約書致受有500萬 元之損害,且當時被上訴人除恐嚇伊外,亦恐嚇伊之小孩,另被上訴人於系爭刑事案件審理中不認罪,使上訴人受身心煎熬云云。惟查,系爭合作合約書之當事人為欣視野公司與加邦公司,上訴人受脅迫簽立系爭終止契約書受有損害者亦為欣視野公司而非上訴人;而上訴人未舉證證明其小孩受到被上訴人之恐嚇;另被上訴人於系爭刑事案件中未認罪,乃身為被告之被上訴人在刑事訴訟法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為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核心領域(司法院釋字第582號解釋參照),縱被上訴人於系爭刑事案件中未為認罪, 使上訴人受有精神上之痛苦,亦難認與被上訴人前開強制上訴人簽立系爭終止契約書行為間有直接之因果關係,是上訴人此部分之主張,尚非得為本院審酌本件慰撫金數額之依據;因此,上訴人逾15萬元所為請求,自屬無據。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侵權行為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15萬元及自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0年7月9日 (均於100年7月8日送達於被上訴人,見原審附民卷㈠第15 、16頁之送達回證)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所為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至於 上訴人之請求不應准許部分,原判決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七、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 、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李媛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李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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