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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78號

返還押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蔡烱燉劉坤典黃莉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78號

上訴人
建鑫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建華
訴訟代理人
劉世興律師

段誠綱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新北營運處間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提起上訴,聲明請求:㈠原判決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18萬2,01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追加備位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07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33頁)。核其追加後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07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2,239元,扣除上訴人就原訴訟標的所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1萬9,171元後,上訴人應補繳1萬3,0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受收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烱燉

法 官 劉坤典

法 官 黃莉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魏汝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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