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9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923號上 訴 人 誼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澄 訴訟代理人 洪巧玲律師 被 上訴 人 力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德明 訴訟代理人 汪廷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3月25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烱燉 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曾錦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胡勤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