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92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923號
- 上訴人
- 誼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志澄
- 訴訟代理人
- 洪巧玲律師
- 被上訴人
- 力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蔣德明
- 訴訟代理人
- 汪廷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3月25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92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3月25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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