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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98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鄭三源劉勝吉林玉珮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984號

上訴人
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金壽豐
訴訟代理人
林宗竭律師
複代理人
王聰智律師
上訴人
科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秀永
訴訟代理人
陳宏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4月29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第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劉勝吉

               法 官 林玉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廖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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