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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更㈠字第1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更㈠字第18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許美玲即宏濟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楊金城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金得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被上訴人
金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木正
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2月2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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