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更㈠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更㈠字第18號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許美玲即宏濟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律師 上 訴 人 楊金城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金得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被 上訴 人 金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木正 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6月10日上午9時35分在本 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烱燉 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曾錦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胡勤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