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更㈠字第1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更㈠字第18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許美玲即宏濟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蔡奉典律師
- 上訴人
- 楊金城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金得
- 訴訟代理人
- 巫宗翰律師
- 被上訴人
- 金立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木正
- 訴訟代理人
- 薛銘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6月10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更㈠字第1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6月10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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