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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更㈠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5 日
  • 法官
    李國增黃珮禎王幸華

  • 上訴人
    鄭凱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更㈠字第32號上 訴 人 鄭凱文(謝玉玲即伊雅百貨行之承受訴訟人) 鄭毓臻(謝玉玲即伊雅百貨行之承受訴訟人) 鄭毓綺(謝玉玲即伊雅百貨行之承受訴訟人)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鄭曉峰(謝玉玲即伊雅百貨行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律師 複 代理人 吳亙愉 被 上 訴人 台灣寶潔股份有限公司(瑞士商寶潔家品有限公 司台灣分公司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馬睿思 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律師 複 代 理人 謝孟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11月1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黃珮禎 法 官 王幸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常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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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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