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更㈠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更㈠字第32號上 訴 人 鄭凱文(謝玉玲即伊雅百貨行之承受訴訟人) 鄭毓臻(謝玉玲即伊雅百貨行之承受訴訟人) 鄭毓綺(謝玉玲即伊雅百貨行之承受訴訟人)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鄭曉峰(謝玉玲即伊雅百貨行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律師 複 代理人 吳亙愉 被 上 訴人 台灣寶潔股份有限公司(瑞士商寶潔家品有限公 司台灣分公司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馬睿思 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律師 複 代 理人 謝孟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11月1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黃珮禎 法 官 王幸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常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