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更㈠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上更㈠字第32號上 訴 人 鄭凱文(謝玉玲即伊雅百貨行之承受訴訟人) 鄭毓臻(謝玉玲即伊雅百貨行之承受訴訟人) 鄭毓綺(謝玉玲即伊雅百貨行之承受訴訟人)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鄭曉峰(謝玉玲即伊雅百貨行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律師 被 上 訴人 台灣寶潔股份有限公司(瑞士商寶潔家品有限公 司台灣分公司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馬睿思 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律師 複 代 理人 謝孟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5 月2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723號判決提起一部上訴,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於105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於上訴人返還如附表三所示商品之同時,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叁拾捌萬肆仟捌佰貳拾元。 其餘上訴駁回。 經廢棄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十二,餘由上訴人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0 條、第17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訴人謝玉玲於民國101 年1 月7 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鄭凱文、鄭毓臻、鄭毓綺、鄭曉峰等情,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可稽(見本院卷㈠第18-22 頁),其等於101 年6 月26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㈠第16頁),核無不合。被上訴人瑞士商寶潔家品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於103 年5 月19日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准將台灣分公司之營業及資產分割讓與台灣寶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寶潔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104 年1 月14日變更為馬睿思,有外國公司分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經審一字第10300090200 號函、公司變更登記表足按(見本院卷㈠第41、47頁、本院卷㈡第28-31頁、第145-147頁),其等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㈡第27頁、第143 頁),均應准許。 二、上訴人主張:兩造長期存有協力推廣被上訴人SK-II 產品關係,並於96年間再訂定SK-II 美容專櫃合約(下稱系爭合約),約定合約期限自96年2 月1 日起至100 年1 月31日止,由伊提供場所供被上訴人派駐美容師在其設置之SK-II 化粧品營業櫃台、陳列櫥窗、化粧品(以下合稱美容專櫃),伊則以產品零售價格之72.5%向被上訴人買進SK-II 化粧品,並在上開專櫃對外販售。系爭合約第17條第1 款約定,兩造合約終止生效後30日內,伊持有自被上訴人方購進之商品,經盤點後同意按購進價格退回被上訴人。嗣被上訴人於97年1 月7 日發函通知伊,自97年2 月15日終止契約,則被上訴人自應依前開約定辦理退貨,惟經伊催請被上訴人依約辦理,均未獲置理。依兩造合約終止前最後一次即96年10月17日存貨盤點明細表所載存貨產品之零售價格計算,其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7萬6,050元,按系爭合約第7 條所定伊之購進價格計算,上訴人應給付伊退貨金額計353萬5,136元。爰依系爭合約第17條第1 款約定,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308 萬1,685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利息之判決(上訴人請求逾此範圍部分,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未據聲明不服,不在本院審範圍)。三、被上訴人則以:系爭合約並未約定伊必須買回存貨,而依系爭合約第12條及第17條第1 款約定,上訴人向伊購進之產品如有退貨、換貨時,均須事先取得伊同意始可退貨。上訴人主張伊有買回義務,並非有據。況依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下稱勤業會計師事務所)於96年10月17日之盤點執行報告所示,上訴人之存貨數量與伊公司所留存庫存數量內容嚴重不符,故上開存貨是否自伊公司購進,顯有疑問,而上訴人就其存貨確係向伊購進之事實,不能舉證以實其說,則其依系爭合約第17條第1 款約定,請求伊辦理退貨買回,自不應准許。縱認上訴人得請求伊買回存貨,惟依上揭約定,兩造互負退貨與退款義務,上訴人請求給付款項,卻未同時履行給付貨品義務,伊得依民法第264 條第1 項規定為同時履行抗辯而拒為給付等語,資為抗辯。 四、原審就前開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 項之訴部分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308萬1,685元,及自97年5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五、下列事項為兩造所不爭執,應可信為真實: (一)兩造長期存有協力推廣被上訴人SK-II 產品關係,由上訴人在其店內設置專櫃,並向被上訴人購買SK-II 產品,由被上訴人派駐美容師在專櫃代為管理上開產品之出售。兩造於96年間簽定系爭合約,約定合約期限自96年2 月1 日起至100 年1 月31日止。 (二)被上訴人曾於96年6 月28日委請勤業會計師事務所至上訴人營業處所,進行盤點存貨狀況,並製作存貨明細表,嗣於96年10月17日再度派員會同上開會計師事務所人員至上訴人營業處所,突襲盤點上訴人之存貨數量。 (三)被上訴人於97年1 月7 日以寶潔字第961231號函通知上訴人自97年2 月15日起終止合約。上訴人以存證信函催請被上訴人依系爭合約第17條約定辦理退貨,被上訴人並未辦理。 六、兩造之爭點如下: (一)上訴人依系爭合約第17條第1 款,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按購進價格計算退貨金額308萬1,685元,是否有理由? (二)若上訴人之請求有理由者,被上訴人提出同時履行抗辯,是否有理由?上訴人請求有理由部分應併計法定遲延利息,是否有理由? 七、茲就兩造之爭點,說明本院之判斷如下: (一)上訴人依系爭合約第17條第1 款,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按購進價格計算退貨金額308萬1,685元,是否有理由? ⒈按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應依民法第259 條規定,負回復原狀之義務,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63 條,於當事人依法律之規定終止契約時準用之。又系爭合約第17條第1 款約定:合約終止或解約生效後30日內,甲方(即上訴人)應遵守下列事項:退貨處理:甲方持有自乙方(即被上訴人)購進之商品,經盤點後同意以購進價格退回乙方,但商品因甲方之原因所產生瑕疵品除外(見原審卷第6 頁),堪認兩造業已約定系爭合約終止時之退貨事宜,即上訴人得請求被上訴人按購進價格辦理退貨,但如果退貨之商品係有瑕疵,且係可歸責於上訴人者,不得退貨。核與首揭民法第263條、第259條規定相當。上訴人主張系爭合約終止後,被上訴人應依系爭合約第17條第1 款約定按購進價格辦理退貨,應屬有據。⒉被上訴人抗辯依系爭合約第12條約定,上訴人向伊購進之產品如有退貨、換貨時,均須事先取得伊之同意始可,伊並無以上訴人購進價格買回存貨之契約義務云云。惟按系爭合約第12條約定:甲方同意依本合約向乙方購進之商品,因故需要退貨或換貨時,須事先徵得乙方同意(見原審卷第6 頁)等語,與系爭合約第17條比對以觀,足認系爭合約第12條,係就系爭合約仍存續時之退、換貨所為約定,核與第17條第1 款係就系爭合約終止或解約後所為退貨約定不同,自難比附援引。況被上訴人於97年1 月7 日通知上訴人終止合約之寶潔字第961231號函亦明載:產品退貨部分:我方(即被上訴人)將依據貴公司(即上訴人)自我方購貨及貴公司銷貨記錄於97年2 月14日結算之存貨記錄,以購進價格退回貴公司等語,有該函可稽(見原審卷第7 頁),益見被上訴人亦同意系爭合約終止後,關於上訴人之存貨部分按系爭合約第17條第1 款約定辦理。被上訴人前開抗辯,尚無足採。 ⒊又上訴人於96年6 月28日經勤業會計師事務所至上訴人營業處所進行例行性存貨盤點,經盤點結果,其帳載與庫存商品種類及數量相符等情,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見本院卷㈡第79頁背面)。至上訴人鄭曉峰雖以96年6 月28日該次盤點,伊未受通知,該次盤點僅係櫃點存貨云云(見本院卷㈢第139 頁背面),主張應以同年10月17日之存貨數量為準云云。惟查,上訴人鄭曉峰自承:屏東櫃點曾遭竊,故除店面之擺放外,其餘貨品均放置高雄倉庫,如有盤點需求,則由陳雅惠以電話通知後,由伊將屬於該櫃點之存貨全部開車載運回屏東櫃點供盤查(見本院卷㈢第138頁背面、139頁)等語,經核與證人即伊雅百貨職員蔡婧綝證述:伊在職時,如遇被上訴人至伊雅盤點,會由陳雅惠在前一日告知伊,再由鄭曉峰自高雄載貨過來,因該店曾遭竊,故店內不會放置太多產品(見本院卷㈢第184 頁背面),及證人陳雅惠所證:每次均由鄭曉峰載貨過來,否則無法盤點,因專櫃可擺放貨品之空間不大(見本院卷㈢第187 頁背面)之情節相符,足見該櫃點產品甚少,存貨均放置上訴人管理之高雄倉庫,盤點則由鄭曉峰自高雄倉庫載運該櫃點存貨始得辦理。而該次盤點係由勤業會計師事務所執行「定期全面盤點」,並由當時之店點現場人員簽章。該盤點原則上係每年6 月針對全部所有店點進行盤點;盤點後由該所編製並建立盤點資料,並由被上訴人提供存貨相關進銷貨及庫存帳務資料供該所與盤點資料比對差異,有該所103年9月11日勤審00000000號函、105 年8月9日勤審00000000號函足稽(見本院卷㈡第52頁、本院卷㈢第224、225頁);又依證人蔡婧綝亦證述:現場不可能有如此多之數量(見本院卷㈢第185 頁背面),應堪認96年6 月28日盤點時,當係鄭曉峰自高雄倉庫將存貨載運至伊雅櫃點以供盤點。上訴人否認受通知,並謂該次盤點僅係櫃點存貨云云,尚不可採。勤業會計師事務所執行之96年6 月28日盤點之庫存數額119萬950元(見原審卷第148-152 頁),復與上訴人所提出之報表所載該日庫存金額相符(見本院卷㈡第230 頁),堪信為真實。 ⒋上訴人雖主張應依兩造合約終止前最後一次即96年10月17日存貨盤點明細表所載存貨產品為據。惟查: ⑴96年6 月28日盤點後,被上訴人於同年7月至9月僅陸續出貨予上訴人各2萬9,957元、12萬8,670 元、7萬2,371元,有出貨單足稽(見本院卷㈠第163-170 頁),兩造並均不爭執進貨金額以出貨單之數額為準(見本院卷㈢第269 背面)。另依上訴人所提報表,上述專櫃96年6 月庫存記載119萬950元後,另進貨4,600 元(見本院卷㈡230 頁),依證人陳雅惠證稱:因進貨時有折扣,故記載於報表之庫存金額需換算成銷售金額始會準確(見本院卷㈢第186 頁背面),及證人蔡婧綝所證:庫存金額係以上月庫存金額扣除該月業績後之數額計算(見本院卷㈢第185 頁)等語,將上揭進貨金額依系爭合約第7 條約定,以零售價格之72.5%計算後,與被上訴人所陳上訴人於96年6 月28日至同月30日進貨3,170 元(見本院卷㈢第145 頁)相當,總計上訴人於96年6 月28盤點後之總進貨金額為23萬4,168 元〈計算式:3,170(96年6月28日至30日進貨)+29,957(7月進貨)+128,670(8 月進貨)+72,371(9月進貨)=234,168〉。 ⑵又查,上訴人主張96年6月至9月本件專櫃之銷售額依序為4 萬5,850 元、4萬3,450元、6萬2,650元、14萬7,250 元(見本院卷㈢第77頁),所稱96年8 月起均由伊自行銷售等語(見本院卷㈢第77頁),核與證人蔡婧綝所證:96年8 月起報表之鉛筆部分由伊所寫(見本院98年度上字第711 號卷〈下稱本院98年卷〉㈠第122 頁)相符,上揭數額並與被上訴人所提報表相符(見本院卷㈡第200 頁),足認96年8、9月之銷售額6萬2,650元、14萬7,250 元,合計20萬9,900 元部分,堪信為實在。至於96年7 月部分,依被上訴人所提報表記載為3萬2,940元(見本院卷㈡第200 頁),核與上訴人前此所提報表一致(見本院卷㈡第230 頁背面),上訴人就其嗣主張該月銷售金額應為4萬3,450元乙節,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尚難遽信,爰仍以報表所載數額計算96年7 月之銷售額為3萬2,940元。另依卷附報表所示,上訴人於96年6 月盤點後尚有銷貨紀錄(見本院卷㈡第230 頁),惟被上訴人已捨棄96年6 月28日至30日銷售之產品部分(見本院卷㈢第280 頁),爰不列入計算。又上訴人於96年10月17日前,另銷售共計2萬7,050元,有卷附報表為憑(見本院卷㈡第232 頁),則應計入。是上訴人自96年6 月28日盤點後至同年10月17日止,其銷售額合計為26萬9,890 元〈計算式:32,940(7月銷貨)+62,650(8月銷貨)+147,250(9月銷貨)+27,050(10月銷貨)=269,890〉。經依系爭合約第7條約定之72.5%比例計算後,上訴人所銷售產品之買進價格應為19萬5,670元(計算式:269,890×72.5%=195,670,元以下四 捨五入)。 ⑶承上,96年6 月28日盤點之庫存數額119萬950元,可信為真實,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又該次盤點後至96年10月17日盤點間,上訴人進貨金額23萬4,168 元、銷售額為19萬5,670 元,已如前述,則於96年10月17日盤點所為盤盈364萬4,200元(見本院卷㈠第241 頁),顯難認與事實相符,是上訴人主張關於存貨數量應以96年10月17日存貨盤點明細表所載存貨為據云云,即無可採。 ⑷上訴人雖主張前開差異是專櫃職員陳雅惠虛報業績,致96年10月17日盤點時存貨暴增云云。惟上訴人自承陳雅惠於96年7 月初調離上訴人專櫃(見本院98年卷㈠第92頁背面),且證人蔡婧琳證稱:陳雅惠離職後,本件專櫃產品由伊販售、貨亦由伊訂,然貨到清點完後,即由老板送回高雄、缺貨時再由老闆送至專櫃等語(見本院98年卷㈠第121 頁背面),足見系爭產品均實際上在上訴人保管下。又依本院職權所調伊雅百貨稅捐申報資料,其每月銷售數額固非甚多(見本院卷㈡第56-60 頁),惟上訴人鄭曉峰自承:伊看過用現金就不開發票之情形,且該店農曆年、母親節及百貨公司週年慶等三大節日數額較大,其中以母親節的營收最多,其中被上訴人的營收會占多數,多可達4、500萬元,平日營收大約在7、80萬至百來萬元等語(見本院卷㈢第139頁),足見該店營收有未開立發票,而較報稅數額為多之情,自無以卷附報稅資料,遽為其營收情形之認定。此外,上訴人就陳雅惠有何虛報業績之情,復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則上訴人此節主張,殊難遽採。故而,本件應以系爭專櫃於96年6 月28日盤點之庫存數量為據計算其至同年10月17日止之庫存數額。 ⑸被上訴人抗辯上訴人請求辦理退貨之產品(下稱系爭存貨)並非向其購進等語。惟查:被上訴人不爭執96年6 月28日由勤業會計師事務所至上訴人營業處所進行例行性存貨盤點之盤點結果,且核帳載與庫存商品種類及數量相符(見本院卷㈡第79頁背面),業如前述。又上訴人於前該盤點後,曾向被上訴人進貨23萬4,168 元,亦有出貨單、報表足稽(見本院卷㈠第163-170頁、本院卷㈡230頁),則被上訴人於上開存貨範圍內抗辯上訴人請求辦理退貨之產品亦非向其購進云云,即無可採。 ⒌本件96年6 月28日盤點之庫存數量如附表一96.6.28 庫存品項欄所示,有存貨明細表可稽(見本院卷㈢第14-18 頁),加計被上訴人於96年6 月28日至10月17日期間之出貨單所示產品數量(見本院卷㈠第163-170 頁,即附表一所示進、銷貨品項欄之「+」部分數量),再扣除陳雅惠製作之96年7 月業績報表所載銷售額共3萬2,940元之產品(見本院卷㈡第220頁背面-223頁)及同年8月至10月之銷售統計明細表所示產品數量(即附表一所示進、銷貨品項欄之「-」部分數量);至96年6 月盤點後至30日銷售產品之爭議部分,被上訴人業已陳明捨棄爭議等語(見本院卷㈢第280 頁),爰不予扣除。是被上訴人依系爭合約第17條第1 款,得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按購進價格辦退貨之存貨數量應如附表一96.10.31庫存品項欄所示。至被上訴人雖否認上述銷售統計明細表之真正,惟該明細表所示產品之銷售總金額,均少於本院上述( 一)⒋⑵所認定之銷售金額,其中96年8、9月之數額,更少 於被上訴人所提報表(見本院卷㈡第200 頁)之金額,足見以此為據所為計算,對被上訴人難謂有何不利,其空言否認該表之真正,委無足採。 ⒍依系爭合約第17條第1 款之約定,上訴人固得於系爭合約終止,請求被上訴人按購進價格辦理退貨。惟其得辦理退貨之前提,應以退貨時,商品仍存在為前提,要屬當然。上訴人自承其目前仍保有而得辦理退貨返還之數量如附表二所示,然上訴人僅能在如附表一所示範圍內退貨,業如前述,是經比對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品項及數量後,上訴人目前仍保有且在附表一所示範圍內之品項及數量如附表三所示,其金額合計為38萬4,820元。故而,上訴人依系爭合約第17條第1款,得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按購進價格計算之品項如附表三所示,金額為38萬4,820元,至於原屬附表一所示之範圍內之產 品,但上訴人已未保有部分,既已無貨可退,自不得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該等產品之款項。 (二)若上訴人之請求有理由者,被上訴人提出同時履行抗辯,是否有理由?上訴人請求有理由部分應併計法定遲延利息,是否有理由? ⒈按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應依民法第259 條規定,負回復原狀之義務,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63 條,於當事人依法律之規定終止契約時準用之,業如前述。又因契約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民法第264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 ⒉查:系爭合約業經被上訴人於97年1 月7 日通知上訴人終止,有寶潔字第961231號函足稽(見原審卷第7 頁),上訴人收受上揭信函後,已依系爭合約第17條第1 款請求被上訴人以購進價格收回系爭存貨,有高雄地方法院郵局存證信函第503 號可按(見原審卷第18-21 頁),足見兩造間系爭合約確已終止,業如前述,則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辦理退貨時,自應退還存貨,其二者具有對價關係,是被上訴人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揆諸前揭規定,洵無不合。惟系爭合約第17條第1 款約定上訴人持有自被上訴人處購進之商品,除因上訴人之原因所產之瑕疵品除外,均可於系爭合約終止後辦理退貨,並不以退貨之產品仍在有效期限內為限(見原審卷第6 頁),是前開產品因兩造爭訟致逾保存期限者,自不影響上訴人得退貨予被上訴人之權利,併予敘明。又本件被上訴人業已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業如前述,則在上訴人提出可辦理退貨之存貨前,被上訴人尚不負給付遲延責任,是上訴人併請求法遲延利息部分,即無從准許。 八、綜上所述,上訴人依系爭合約第17條第1 款約定,請求被上訴人於其返還如附表三所示商品同時,給付38萬4,820 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上開應予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上開請求不應准許部分,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核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上訴人勝訴部分未逾150 萬元,被上訴人不得上訴,並無宣告假執行之必要,併予敘明。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認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列,附此敘明。十、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 條、第449 條第1 項、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王幸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上訴人不得上訴。 上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莊智凱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表一: ┌──┬─────────────┬────┬─────────┬──────┐ │編號│品 名│96.06.28│96.06.28-93.10.31 │總計96.10.31│ │ │ │庫存品項│ 進銷貨品項 │ 庫存品項 │ ├──┼─────────────┼────┼─────────┼──────┤ │ 1 │SK-Ⅱ眼部修護精華 │ 5 │ +0 │ 5 │ │ │ │ │ -0 │ │ ├──┼─────────────┼────┼─────────┼──────┤ │ 2 │SK-Ⅱ深效賦活修護霜 │ 5 │ +0 │ 5 │ │ │ │ │ -0 │ │ ├──┼─────────────┼────┼─────────┼──────┤ │ 3 │SK-Ⅱ青春精華露 │ 8 │ +0 │ 6 │ │ │ │ │ -2 │ │ ├──┼─────────────┼────┼─────────┼──────┤ │ 4 │SK-Ⅱ青春露150ml │ 12 │ +0 │ 8 │ │ │ │ │ -4 │ │ ├──┼─────────────┼────┼─────────┼──────┤ │ 5 │SK-Ⅱ青春露215ml STKR │ 9 │ +0 │ 7 │ │ │ │ │ -2 │ │ ├──┼─────────────┼────┼─────────┼──────┤ │ 6 │SK-Ⅱ青春露(小)75ml │ 3 │ +0 │ 3 │ │ │ │ │ -0 │ │ ├──┼─────────────┼────┼─────────┼──────┤ │ 7 │SK-Ⅱ亮采化妝水 │ 10 │ +0 │ 9 │ │ │ │ │ -1 │ │ ├──┼─────────────┼────┼─────────┼──────┤ │ 8 │SK-Ⅱ按摩霜 │ 2 │ +0 │ 2 │ │ │ │ │ -0 │ │ ├──┼─────────────┼────┼─────────┼──────┤ │ 9 │SK-Ⅱ晶透煥白晶露150ml │ 1 │ +0 │ -2 │ │ │ │ │ -3 │ │ ├──┼─────────────┼────┼─────────┼──────┤ │ │SK-Ⅱ柔膚潔面乳 │ 66 │ +82 │ 141 │ │ │ │ │ -7 │ │ ├──┼─────────────┼────┼─────────┼──────┤ │ │SK-Ⅱ活膚卸妝蜜 │ 1 │ +0 │ 0 │ │ │ │ │ -1 │ │ ├──┼─────────────┼────┼─────────┼──────┤ │ │SK-Ⅱ光透活膚隔離霜 │ 2 │ +30 │ 30 │ │ │ │ │ -2 │ │ ├──┼─────────────┼────┼─────────┼──────┤ │ │SK-Ⅱ青春敷面膜(10片裝) │ 5 │ +0 │ 5 │ │ │ │ │ -0 │ │ ├──┼─────────────┼────┼─────────┼──────┤ │ │SK-Ⅱ青春敷面膜(新一代) │ 77 │ +0 │ 77 │ │ │ │ │ -0 │ │ ├──┼─────────────┼────┼─────────┼──────┤ │ │SK-Ⅱ晶透煥白乳霜75g │ 2 │ +0 │ 1 │ │ │ │ │ -1 │ │ ├──┼─────────────┼────┼─────────┼──────┤ │ │SK-Ⅱ水嫩美白面膜OM │ 4 │ +0 │ 4 │ │ │ │ │ -0 │ │ ├──┼─────────────┼────┼─────────┼──────┤ │ │SK-Ⅱ晶透煥白面膜 │ 15 │ +0 │ 15 │ │ │(NORMAL) │ │ -0 │ │ ├──┼─────────────┼────┼─────────┼──────┤ │ │SK-Ⅱ全效活敷眼膜 │ 9 │ +0 │ 9 │ │ │ │ │ -0 │ │ ├──┼─────────────┼────┼─────────┼──────┤ │ │SK-Ⅱ瞬間激活水面膜 │ 8 │ +0 │ 8 │ │ │ │ │ -0 │ │ ├──┼─────────────┼────┼─────────┼──────┤ │ │SK-Ⅱ賦活拉提雙面膜 │ 20 │ +0 │ 20 │ │ │ │ │ -0 │ │ ├──┼─────────────┼────┼─────────┼──────┤ │ │SK-Ⅱ滋養隔離霜 │ 2 │ +0 │ 2 │ │ │ │ │ -0 │ │ ├──┼─────────────┼────┼─────────┼──────┤ │ │SK-Ⅱ晶緻活膚乳液OM │ 27 │ +0 │ 26 │ │ │ │ │ -1 │ │ ├──┼─────────────┼────┼─────────┼──────┤ │ │SK-Ⅱ晶緻煥膚霜50G OM │ 12 │ +0 │ 12 │ │ │ │ │ -0 │ │ ├──┼─────────────┼────┼─────────┼──────┤ │ │SK-Ⅱ淨脂平衡露OM │ 9 │ +0 │ 9 │ │ │ │ │ -0 │ │ ├──┼─────────────┼────┼─────────┼──────┤ │ │SK-Ⅱ晶透煥白精華 │ 26 │ +0 │ 17 │ │ │ │ │ -9 │ │ ├──┼─────────────┼────┼─────────┼──────┤ │ │SK-Ⅱ全效防曬精華 │ 6 │ +0 │ 3 │ │ │ │ │ -3 │ │ ├──┼─────────────┼────┼─────────┼──────┤ │ │SK-Ⅱ金緻抗皺修護精華 │ 5 │ +0 │ 5 │ │ │ │ │ -0 │ │ ├──┼─────────────┼────┼─────────┼──────┤ │ │SK-Ⅱ集中淡斑水凝膜 │ 8 │ +0 │ 8 │ │ │ │ │ -0 │ │ ├──┼─────────────┼────┼─────────┼──────┤ │ │SK-Ⅱ潤采保濕霜50G │ 7 │ +0 │ 7 │ │ │ │ │ -0 │ │ ├──┼─────────────┼────┼─────────┼──────┤ │ │SK-Ⅱ高效能多元活膚霜 │ 14 │ +0 │ 6 │ │ │ │ │ -8 │ │ ├──┼─────────────┼────┼─────────┼──────┤ │ │SK-Ⅱ緊緻煥顏精華 │ 8 │ +0 │ 8 │ │ │ │ │ -0 │ │ ├──┼─────────────┼────┼─────────┼──────┤ │ │SK-Ⅱ深層淨透潔顏油 │ 12 │ +0 │ 9 │ │ │ │ │ -3 │ │ ├──┼─────────────┼────┼─────────┼──────┤ │ │SK-Ⅱ賦活拉提雙面膜密集修 │ 8 │ +0 │ 8 │ │ │護禮盒&6500 │ │ -0 │ │ ├──┼─────────────┼────┼─────────┼──────┤ │ │SK-Ⅱ煥采活膚組 │ 6 │ +0 │ 6 │ │ │ │ │ -0 │ │ ├──┼─────────────┼────┼─────────┼──────┤ │ │SK-ⅡPitera 明星商品體驗組│ 4 │ +0 │ 4 │ │ │ │ │ -0 │ │ ├──┼─────────────┼────┼─────────┼──────┤ │ │SK-Ⅱ面膜入門組 │ 10 │ +0 │ 10 │ │ │ │ │ -0 │ │ ├──┼─────────────┼────┼─────────┼──────┤ │ │SK-Ⅱ粉凝霜粉盒 │ 6 │ +0 │ 4 │ │ │ │ │ -2 │ │ ├──┼─────────────┼────┼─────────┼──────┤ │ │SK-Ⅱ潤采活膚粉凝霜粉撲OM │ 8 │ +0 │ 5 │ │ │ │ │ -3 │ │ ├──┼─────────────┼────┼─────────┼──────┤ │ │SK-Ⅱ粉餅盒 │ 1 │ +0 │ 1 │ │ │ │ │ -0 │ │ ├──┼─────────────┼────┼─────────┼──────┤ │ │SK-Ⅱ潤采活膚粉凝霜OP-3 │ 3 │ +0 │ 3 │ │ │ │ │ -0 │ │ ├──┼─────────────┼────┼─────────┼──────┤ │ │SK-Ⅱ潤采活膚粉凝霜OP-1 │ 2 │ +0 │ 0 │ │ │ │ │ -2 │ │ ├──┼─────────────┼────┼─────────┼──────┤ │ │SK-Ⅱ潤采活膚粉凝霜OB-2 │ 3 │ +0 │ 3 │ │ │ │ │ -0 │ │ ├──┼─────────────┼────┼─────────┼──────┤ │ │SK-Ⅱ潤采活膚粉凝霜BE-2 │ 1 │ +0 │ 1 │ │ │ │ │ -0 │ │ ├──┼─────────────┼────┼─────────┼──────┤ │ │SK-Ⅱ晶透煥白粉餅OP-1 │ 3 │ +0 │ 3 │ │ │ │ │ -0 │ │ ├──┼─────────────┼────┼─────────┼──────┤ │ │SK-Ⅱ晶透煥白粉餅OB-2 │ 1 │ +0 │ 0 │ │ │ │ │ -1 │ │ ├──┼─────────────┼────┼─────────┼──────┤ │ │SK-Ⅱ晶透煥白粉餅BE-2 │ 2 │ +0 │ 2 │ │ │ │ │ -0 │ │ ├──┼─────────────┼────┼─────────┼──────┤ │ │SK-Ⅱ晶透煥白粉霜OP-3 │ 1 │ +0 │ 1 │ │ │ │ │ -0 │ │ ├──┼─────────────┼────┼─────────┼──────┤ │ │SK-Ⅱ深效煥白凝粹30ml │ 28 │ +0 │ 21 │ │ │ │ │ -7 │ │ ├──┼─────────────┼────┼─────────┼──────┤ │ │SK-Ⅱ深效煥白凝粹50ml │ 2 │ +0 │ 2 │ │ │ │ │ -0 │ │ ├──┼─────────────┼────┼─────────┼──────┤ │ │SK-Ⅱ煥白柔光粉霜-310 │ 4 │ +0 │ 4 │ │ │ │ │ -0 │ │ ├──┼─────────────┼────┼─────────┼──────┤ │ │SK-Ⅱ煥白柔光粉霜-330 │ 4 │ +0 │ 4 │ │ │ │ │ -0 │ │ ├──┼─────────────┼────┼─────────┼──────┤ │ │SK-Ⅱ煥白柔光粉霜-420 │ 2 │ +0 │ 1 │ │ │ │ │ -1 │ │ ├──┼─────────────┼────┼─────────┼──────┤ │ │SK-Ⅱ煥白柔光粉霜-450 │ 1 │ +0 │ 1 │ │ │ │ │ -0 │ │ ├──┼─────────────┼────┼─────────┼──────┤ │ │SK-Ⅱ煥白柔光粉霜-220 │ 2 │ +0 │ 2 │ │ │ │ │ -0 │ │ ├──┼─────────────┼────┼─────────┼──────┤ │ │SK-Ⅱ煥白柔光粉餅-310 │ 4 │ +0 │ 4 │ │ │ │ │ -0 │ │ ├──┼─────────────┼────┼─────────┼──────┤ │ │SK-Ⅱ煥白柔光粉餅-330 │ 5 │ +0 │ 5 │ │ │ │ │ -0 │ │ ├──┼─────────────┼────┼─────────┼──────┤ │ │SK-Ⅱ煥白柔光粉餅-320 │ 2 │ +0 │ 2 │ │ │ │ │ -0 │ │ ├──┼─────────────┼────┼─────────┼──────┤ │ │SK-Ⅱ煥白柔光粉餅-420 │ 1 │ +0 │ 1 │ │ │ │ │ -0 │ │ ├──┼─────────────┼────┼─────────┼──────┤ │ │SK-Ⅱ煥白柔光粉餅-450 │ 2 │ +0 │ 2 │ │ │ │ │ -0 │ │ ├──┼─────────────┼────┼─────────┼──────┤ │ │SK-Ⅱ煥白柔光粉餅-220 │ 1 │ +0 │ 0 │ │ │ │ │ -1 │ │ ├──┼─────────────┼────┼─────────┼──────┤ │ │SK-Ⅱ煥白柔光粉餅盒-220 │ 2 │ +0 │ 1 │ │ │ │ │ -1 │ │ ├──┼─────────────┼────┼─────────┼──────┤ │ │全面美白組 │ 1 │ +0 │ 1 │ │ │ │ │ -0 │ │ ├──┼─────────────┼────┼─────────┼──────┤ │ │SK-Ⅱ深層活膚潔顏油250ml │ N/A │ +26 │ 26 │ │ │ │ │ -0 │ │ ├──┼─────────────┼────┼─────────┼──────┤ │ │SK-Ⅱ晶燦柔光蜜粉餅 │ N/A │ +10 │ 0 │ │ │ │ │ -10 │ │ ├──┼─────────────┼────┼─────────┼──────┤ │ │SK-Ⅱ360全效煥采活膚霜 │ N/A │ +20 │ 13 │ │ │ │ │ -7 │ │ ├──┼─────────────┼────┼─────────┼──────┤ │ │SK-Ⅱ全效煥采晶眼霜 │ N/A │ +10 │ 7 │ │ │ │ │ -3 │ │ ├──┼─────────────┼────┼─────────┼──────┤ │ │SK-ⅡPitera R45 │ N/A │ +2 │ 2 │ │ │緊顏聚光粉凝霜#220 │ │ -0 │ │ ├──┼─────────────┼────┼─────────┼──────┤ │ │SK-ⅡPitera R45 │ N/A │ +6 │ 4 │ │ │緊顏聚光粉凝霜#310 │ │ -2 │ │ ├──┼─────────────┼────┼─────────┼──────┤ │ │SK-ⅡPitera R45 │ N/A │ +2 │ 0 │ │ │緊顏聚光粉凝霜#320 │ │ -2 │ │ ├──┼─────────────┼────┼─────────┼──────┤ │ │SK-ⅡPitera R45 │ N/A │ +6 │ 6 │ │ │緊顏聚光粉凝霜#330 │ │ -0 │ │ ├──┼─────────────┼────┼─────────┼──────┤ │ │SK-ⅡPitera R45 │ N/A │ +6 │ 3 │ │ │緊顏聚光粉凝霜#420 │ │ -3 │ │ ├──┼─────────────┼────┼─────────┼──────┤ │ │SK-ⅡPitera R45 │ N/A │ +2 │ 2 │ │ │緊顏聚光粉凝霜#450 │ │ -0 │ │ ├──┼─────────────┼────┼─────────┼──────┤ │ │SK-ⅡPitera R45 │ N/A │ +4 │ 2 │ │ │緊顏聚光粉凝霜粉盒 │ │ -2 │ │ ├──┼─────────────┼────┼─────────┼──────┤ │ │SK-ⅡPitera R45 │ N/A │ +4 │ 4 │ │ │緊顏聚光粉凝霜海綿 │ │ -0 │ │ ├──┼─────────────┼────┼─────────┼──────┤ │ │SK-Ⅱ煥白勻體精華250ml │ N/A │ +0 │ -3 │ │ │ │ │ -3 │ │ ├──┼─────────────┼────┼─────────┼──────┤ │ │SK-Ⅱ煥白柔光粉霜#320 │ N/A │ +0 │ -1 │ │ │ │ │ -1 │ │ ├──┼─────────────┼────┼─────────┼──────┤ │ │SK-Ⅱ高效多元煥顏組 │ N/A │ +0 │ -1 │ │ │ │ │ -1 │ │ └──┴─────────────┴────┴─────────┴──────┘ 附表二: ┌──┬──────────┬──┬──┬──┬───┬───┬────┬─────┐ │編號│品 名│伊雅│伊雅│商品│已銷毀│可返還│商 品│總 額│ │ │ │門市│倉庫│總數│ │數 量│單 價│ │ ├──┼──────────┼──┼──┼──┼───┼───┼────┼─────┤ │ 1 │青春精華露30ML │ 4│ 48│ 52│ 18│ 34│ 3,300│ 171,600│ ├──┼──────────┼──┼──┼──┼───┼───┼────┼─────┤ │ 2 │眼部修護精華15ML │ 4│ 43│ 47│ 0│ 47│ 2,100│ 98,700│ ├──┼──────────┼──┼──┼──┼───┼───┼────┼─────┤ │ 3 │深效賦活修護霜30ML │ 11│ 85│ 96│ 0│ 96│ 3,400│ 326,400│ ├──┼──────────┼──┼──┼──┼───┼───┼────┼─────┤ │ 4 │青春露150ML │ 8│ 141│ 149│ 54│ 95│ 3,100│ 461,900│ ├──┼──────────┼──┼──┼──┼───┼───┼────┼─────┤ │ 5 │青春露75ML │ 3│ 0│ 3│ 0│ 3│ 1,600│ 4,800│ ├──┼──────────┼──┼──┼──┼───┼───┼────┼─────┤ │ 6 │瞬效激活水面膜 │ 2│ 3│ 5│ 0│ 5│ 2,400│ 12,000│ ├──┼──────────┼──┼──┼──┼───┼───┼────┼─────┤ │ 7 │青春按摩霜 │ 2│ 4│ 6│ 6│ 0│ 1,800│ 10,800│ ├──┼──────────┼──┼──┼──┼───┼───┼────┼─────┤ │ 8 │晶透煥白晶露 │ 5│ 85│ 90│ 85│ 5│ 1,800│ 162,000│ ├──┼──────────┼──┼──┼──┼───┼───┼────┼─────┤ │ 9 │青春敷面膜10片入 │ 4│ 0│ 4│ 0│ 4│ 2,950│ 11,800│ ├──┼──────────┼──┼──┼──┼───┼───┼────┼─────┤ │ │青春敷面膜-新一代 │ 5│ 434│ 439│ 0│ 439│ 2,100│ 921,900│ ├──┼──────────┼──┼──┼──┼───┼───┼────┼─────┤ │ │晶透煥白乳霜75G │ 5│ 153│ 158│ 15│ 143│ 2,900│ 458,200│ ├──┼──────────┼──┼──┼──┼───┼───┼────┼─────┤ │ │晶透煥白面膜 │ 5│ 0│ 5│ 3│ 2│ 2,300│ 11,500│ ├──┼──────────┼──┼──┼──┼───┼───┼────┼─────┤ │ │淨脂平衡露 │ 1│ 3│ 4│ 0│ 4│ 2,100│ 8,400│ ├──┼──────────┼──┼──┼──┼───┼───┼────┼─────┤ │ │全效防曬精華 │ 5│ 29│ 34│ 31│ 3│ 2,000│ 68,000│ ├──┼──────────┼──┼──┼──┼───┼───┼────┼─────┤ │ │全緻抗皺修護精華 │ 5│ 60│ 65│ 43│ 22│ 3,200│ 208,000│ ├──┼──────────┼──┼──┼──┼───┼───┼────┼─────┤ │ │涵采保濕霜 │ 3│ 25│ 28│ 0│ 28│ 2,400│ 67,200│ ├──┼──────────┼──┼──┼──┼───┼───┼────┼─────┤ │ │高效多元活膚霜 │ 4│ 8│ 12│ 11│ 1│ 3,400│ 40,800│ ├──┼──────────┼──┼──┼──┼───┼───┼────┼─────┤ │ │緊緻煥顏精華 │ 1│ 3│ 4│ 0│ 4│ 3,200│ 12,800│ ├──┼──────────┼──┼──┼──┼───┼───┼────┼─────┤ │ │深層淨透潔顏油 │ 2│ 0│ 2│ 0│ 2│ 1,400│ 2,800│ ├──┼──────────┼──┼──┼──┼───┼───┼────┼─────┤ │ │煥采活膚組 │ 5│ 4│ 9│ 5│ 4│ 6,600│ 59,400│ ├──┼──────────┼──┼──┼──┼───┼───┼────┼─────┤ │ │深效煥白凝萃30ML │ 6│ 120│ 126│ 0│ 126│ 3,000│ 378,000│ ├──┼──────────┼──┼──┼──┼───┼───┼────┼─────┤ │ │深效煥白凝萃50ML │ 0│ 14│ 14│ 12│ 2│ 4,250│ 59,500│ ├──┼──────────┼──┼──┼──┼───┼───┼────┼─────┤ │ │煥白柔光粉霜#310 │ 4│ 0│ 4│ 0│ 4│ 2,000│ 8,000│ ├──┼──────────┼──┼──┼──┼───┼───┼────┼─────┤ │ │煥白柔光粉霜#320 │ 0│ 4│ 4│ 0│ 4│ 2,000│ 8,000│ ├──┼──────────┼──┼──┼──┼───┼───┼────┼─────┤ │ │煥白柔光粉霜#330 │ 4│ 0│ 4│ 0│ 4│ 2,000│ 8,000│ ├──┼──────────┼──┼──┼──┼───┼───┼────┼─────┤ │ │煥白柔光粉霜#220 │ 2│ │ 2│ 0│ 2│ 2,000│ 4,000│ ├──┼──────────┼──┼──┼──┼───┼───┼────┼─────┤ │ │煥白柔光粉霜#420 │ 1│ │ 1│ 0│ 1│ 2,000│ 2,000│ ├──┼──────────┼──┼──┼──┼───┼───┼────┼─────┤ │ │煥白柔光粉霜#450 │ 2│ 0│ 2│ 2│ 0│ 2,000│ 2,000│ ├──┼──────────┼──┼──┼──┼───┼───┼────┼─────┤ │ │45度緊顏聚光粉凝霜 │ 4│ 0│ 4│ 4│ 0│ 1,700│ 6,800│ │ │310 │ │ │ │ │ │ │ │ ├──┼──────────┼──┼──┼──┼───┼───┼────┼─────┤ │ │45度緊顏聚光粉凝霜 │ 1│ 0│ 1│ 0│ 1│ 1,700│ 1,700│ │ │220 │ │ │ │ │ │ │ │ ├──┼──────────┼──┼──┼──┼───┼───┼────┼─────┤ │ │45度緊顏聚光粉凝霜 │ 2│ 0│ 2│ 0│ 2│ 1,700│ 3,400│ │ │420 │ │ │ │ │ │ │ │ ├──┼──────────┼──┼──┼──┼───┼───┼────┼─────┤ │ │45度緊顏聚光粉凝霜 │ 1│ 0│ 1│ 1│ 0│ 1,700│ 1,700│ │ │450 │ │ │ │ │ │ │ │ ├──┼──────────┼──┼──┼──┼───┼───┼────┼─────┤ │ │晶緻活膚乳液 │ 2│ 36│ 38│ 37│ 1│ 2,300│ 87,400│ ├──┼──────────┼──┼──┼──┼───┼───┼────┼─────┤ │ │柔膚潔面乳120G │ 7│ 135│ 142│ 142│ 0│ 1,100│ 156,200│ ├──┼──────────┼──┼──┼──┼───┼───┼────┼─────┤ │ │光透活膚隔離霜 │ 5│ 24│ 29│ 29│ 0│ 1,600│ 46,400│ ├──┼──────────┼──┼──┼──┼───┼───┼────┼─────┤ │ │賦活拉提雙面膜 │ 8│ 76│ 84│ 59│ 25│ 3,200│ 268,800│ ├──┼──────────┼──┼──┼──┼───┼───┼────┼─────┤ │ │亮采化粧水 │ 7│ 56│ 63│ 13│ 50│ 1,400│ 88,200│ ├──┴──────────┴──┴──┴──┴───┴───┴────┼─────┤ │ 零售價│$4,251,100│ ├───────────────────────────────────┼─────┤ │ 成本價│$3,082,048│ └───────────────────────────────────┴─────┘ 附表三 ┌──┬──────────┬──┬──────────┬─────┬───────┐ │編號│品 名│數量│單 價│金 額│備 註│ ├──┼──────────┼──┼──────────┼─────┼───────┤ │ 1 │眼部修護精華 │ 5 │ 1,519元│ 7,595元│本院卷㈠114頁 │ ├──┼──────────┼──┼──────────┼─────┼───────┤ │ 2 │深效賦活修護霜 │ 5 │ 2,460元│ 12,300元│本院卷㈠124頁 │ ├──┼──────────┼──┼──────────┼─────┼───────┤ │ 3 │青春精華露 │ 6 │ 2,098元│ 12,588元│本院卷㈠95頁 │ ├──┼──────────┼──┼──────────┼─────┼───────┤ │ 4 │青春露150ml │ 8 │ 2,062元│ 16,496元│本院卷㈠84頁 │ ├──┼──────────┼──┼──────────┼─────┼───────┤ │ 5 │青春露75ml │ 3 │ 1,160元│ 3,480元│附表二 │ │ │ │ │(1600×0.725=1160) │ │ │ ├──┼──────────┼──┼──────────┼─────┼───────┤ │ 6 │亮采化妝水 │ 9 │ 1,013元│ 9,117元│本院卷㈠84頁 │ ├──┼──────────┼──┼──────────┼─────┼───────┤ │ 7 │青春敷面膜(10片裝)│ 4 │ 2,135元│ 8,540元│本院卷㈠85頁 │ ├──┼──────────┼──┼──────────┼─────┼───────┤ │ 8 │青春敷面膜(新一代)│ 77 │ 1,519元│ 116,963元│本院卷㈠84頁 │ ├──┼──────────┼──┼──────────┼─────┼───────┤ │ 9 │晶透煥白乳霜75g │ 1 │ 2,098元│ 2,098元│本院卷㈠125頁 │ ├──┼──────────┼──┼──────────┼─────┼───────┤ │ │晶透煥白面膜 │ 2 │ 1,664元│ 3,328元│本院卷㈠84頁 │ ├──┼──────────┼──┼──────────┼─────┼───────┤ │ │瞬間激活水面膜 │ 5 │ 1,737元│ 8,685元│本院卷㈠95頁 │ ├──┼──────────┼──┼──────────┼─────┼───────┤ │ │賦活拉提雙面膜 │ 20 │ 2,316元│ 46,320元│本院卷㈠135頁 │ ├──┼──────────┼──┼──────────┼─────┼───────┤ │ │晶緻活膚乳液OM │ 1 │ 1,664元│ 1,664元│本院卷㈠84頁 │ ├──┼──────────┼──┼──────────┼─────┼───────┤ │ │淨脂平衡露OM │ 4 │ 1,523元│ 6,092元│附表二 │ │ │ │ │(2100×0.725=1523) │ │ │ ├──┼──────────┼──┼──────────┼─────┼───────┤ │ │全效防曬精華 │ 3 │ 1,447元│ 4,341元│本院卷㈠110頁 │ ├──┼──────────┼──┼──────────┼─────┼───────┤ │ │金緻抗皺修護精華 │ 5 │ 2,316元│ 11,580元│本院卷㈠84頁 │ ├──┼──────────┼──┼──────────┼─────┼───────┤ │ │涵采保濕霜50g │ 7 │ 1,737元│ 12,159元│本院卷㈠84頁 │ ├──┼──────────┼──┼──────────┼─────┼───────┤ │ │高效多元活膚霜 │ 1 │ 2,460元│ 2,460元│本院卷㈠84頁 │ ├──┼──────────┼──┼──────────┼─────┼───────┤ │ │緊緻煥顏精華 │ 4 │ 2,316元│ 9,264元│本院卷㈠138頁 │ ├──┼──────────┼──┼──────────┼─────┼───────┤ │ │深層淨透潔顏油 │ 2 │ 1,015元│ 2,030元│附表二 │ │ │ │ │(1400×0.725=1015) │ │ │ ├──┼──────────┼──┼──────────┼─────┼───────┤ │ │煥采活膚組 │ 4 │ 4,785元│ 19,140元│同上 │ │ │ │ │(6600×0.725=4785) │ │ │ ├──┼──────────┼──┼──────────┼─────┼───────┤ │ │深效煥白凝粹30ml │ 21 │ 2,175元│ 45,675元│同上 │ │ │ │ │(3000×0.725=2175) │ │ │ ├──┼──────────┼──┼──────────┼─────┼───────┤ │ │深效煥白凝粹50ml │ 2 │ 3,081元│ 6,162元│同上 │ │ │ │ │(4250×0.725=3081) │ │ │ ├──┼──────────┼──┼──────────┼─────┼───────┤ │ │煥白柔光粉霜-310 │ 4 │ 1,450元│ 5,800元│同上 │ │ │ │ │(2000×0.725=1450) │ │ │ ├──┼──────────┼──┼──────────┼─────┼───────┤ │ │煥白柔光粉霜-330 │ 4 │ 1,450元(同上)│ 5,800元│同上 │ ├──┼──────────┼──┼──────────┼─────┼───────┤ │ │煥白柔光粉霜-420 │ 1 │ 1,450元(同上)│ 1,450元│同上 │ ├──┼──────────┼──┼──────────┼─────┼───────┤ │ │緊顏聚光粉凝霜-220 │ 1 │ 1,231元│ 1,231元│本院卷㈠168頁 │ ├──┼──────────┼──┼──────────┼─────┼───────┤ │ │緊顏聚光粉凝霜-420 │ 2 │ 1,231元│ 2,462元│本院卷㈠169頁 │ ├──┴──────────┴──┴──────────┼─────┴───────┤ │ 合計│ 384,820元 │ ├───────────────────────────┴─────────────┤ │產品單價其中有發票之品項,因兩造約定之買賣價格內含稅額,爰以發票所示金額加計5%之稅│ │額為準;至無發票部分,則以上訴人所提附表二之單價乘以72.5% 為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