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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更㈡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保證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官
    吳謙仁蘇瑞華許正順
  • 法定代理人
    陳建志

  • 上訴人
    陳建志即台北市私立陳雅茜文理短期補習班宏為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份有限公司法人林水崇即台北市私立聖喬智文理短期補習班
  • 被上訴人
    張承翔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更㈡字第19號上 訴 人 陳建志即台北市私立陳雅茜文理短期補習班 宏為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誼馨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列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建志 上 訴 人 林水崇即台北市私立聖喬智文理短期補習班 被 上訴 人 張承翔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 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1 年11月29日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補正,上訴人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蘇瑞華 法 官 許正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紀昭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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