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更㈡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官吳謙仁、蘇瑞華、許正順
- 法定代理人陳建志
- 上訴人陳建志即台北市私立陳雅茜文理短期補習班、宏為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份有限公司法人、林水崇即台北市私立聖喬智文理短期補習班
- 被上訴人張承翔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更㈡字第19號上 訴 人 陳建志即台北市私立陳雅茜文理短期補習班 宏為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誼馨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列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建志 上 訴 人 林水崇即台北市私立聖喬智文理短期補習班 被 上訴 人 張承翔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 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1 年11月29日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補正,上訴人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蘇瑞華 法 官 許正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紀昭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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