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更㈡字第1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更㈡字第19號
- 上訴人
- 陳建志即臺北市私立陳雅茜文理短期補習班
- 上訴人
- 宏為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誼馨教育科技股
- 上訴人
- 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志
- 上訴人
- 林水崇即臺北市私立聖喬智文理短期補習班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士祺律師
- 被上訴人
- 張承翔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應於第二審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0條定有明文。本件第二審判決正本,係於民國(下同)101年11月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至101年11月28日,已屆滿上訴期間,惟上訴人提出之上訴書狀,遲至101年11月29日,始行到院,核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