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再字第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再字第2號
- 再審原告
- 創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慈敏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恆昇網版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再審之訴
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27萬8100元(本訴
部分:267萬8100元、反訴部分:260萬元),應徵裁判費7萬990
8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
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
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