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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再字第2號

給付貨款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許正順蘇芹英滕允潔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再字第2號

再審原告
創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慈敏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恆昇網版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再審之訴

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27萬8100元(本訴

部分:267萬8100元、反訴部分:260萬元),應徵裁判費7萬990

8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

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

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滕允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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