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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再抗字第17號

損害賠償等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吳謙仁黃嘉烈蘇瑞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再抗字第17號

抗告人
謝諒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林書賓等22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對抗告人謝諒獲之訴訟文書應予公示送達。

理由

一、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謝諒獲向本院陳報之住所地為93,RUE DEMONCEAU,PARIS 75008,FRANCE,經本院向該址送達後遭退回,爰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蘇瑞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婷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再抗字第17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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