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勞上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05 日
- 當事人凌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鈞、胡正濤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上字第45號上 訴 人 凌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鈞 訴訟代理人 連元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瓊苓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人志律師 上 訴 人 胡正濤 陳明鴻 之6 被上訴人 高明和 倪浩然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正廷律師 張克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違約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10月1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郭松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方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