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勞上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官蕭艿菁、王永春、林麗玲
- 當事人張蜀棟、景榮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上字第56號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張蜀棟 訴訟代理人 張清浩律師 許沛薰 樓之3 被 上 訴人 即 上 訴人 景榮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廷景 訴訟代理人 黃啟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1月10日上午9時45分在本 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王永春 法 官 林麗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陶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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