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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勞上易字第108號

給付加班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王聖惠呂淑玲黃書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上易字第108號

上訴人
日聯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芳如
上訴人
林書瑋即日聯木材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白明勝、賴駿成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聲請退回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林書瑋即日聯木材行溢繳之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貳萬貳仟捌佰捌拾肆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之聲明為:㈠上訴人林書瑋即日聯木材行應給付被上訴人白明勝新台幣(下同)122,442元及自本書狀(即民國101年4月30日民事減縮聲明狀,下稱減縮聲明狀)送達上訴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上訴人林書瑋即日聯木材行應給付16,335元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設立之被上訴人白明勝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㈢上訴人林書瑋即日聯木材行應給付被上訴人賴駿成687,608元及自減縮聲明狀送達上訴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㈣上訴人林書瑋即日聯木材行應給付44,676元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設立之被上訴人賴駿成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㈤上訴人日聯公司應給付被上訴人白明勝266,35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㈥上訴人日聯公司應給付13,998元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設立之被上訴人白明勝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㈦日聯公司應給付被上訴人賴駿成303,02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原審勞訴字卷㈡第57頁至第58頁之書狀)。嗣原審判決為:㈠上訴人林書瑋即日聯木材行應給付被上訴人白明勝122,442元及自101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上訴人林書瑋即日聯木材行應提撥16,335元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設立之被上訴人白明勝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㈢上訴人林書瑋即日聯木材行應給付被上訴人賴駿成682,592元及自101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㈣上訴人林書瑋即日聯木材行應提撥44,676元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設立之被上訴人賴駿成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㈤上訴人日聯建材有限公司應給付被上訴人白明勝264,953元及自100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㈥上訴人日聯建材有限公司應提撥2,614元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設立之被上訴人白明勝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㈦上訴人日聯建材有限公司應給付被上訴人賴駿成296,695元及自100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㈧被上訴人其餘之訴駁回(見本院卷第3頁正反面之判決)。嗣上訴人對原審判決就其敗訴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核其第二審上訴利益為1,430,307元(計算式:122,442元+16,335元+682,592元+44,676元+264,953元+2,614元+296,695元=1,430,307元),應繳納之第二審訴訟費用為22,884元,惟上訴人日聯建材有限公司、林書瑋即日聯木材行於101年9月20日分別各繳納22,884元(見本院卷第29頁背面及第30頁背面之收據),合計其等所繳納之第二審訴訟費用共為45,768元(計算式:22,884元+22,884元=45,768元),顯溢繳22,884元(計算式:45,768元-22,884元=22,884元),而上訴人日聯建材有限公司、林書瑋即日聯木材行已出具書狀同意將溢繳之第二審訴訟費用22,884元退還上訴人林書瑋即日聯木材行(見本院卷第71頁之書狀)。是上訴人聲請返還上訴人林書瑋即日聯木材行所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22,884元,依首揭說明,自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黃書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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