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勞上易字第2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上易字第22號
- 上訴人
- 拿多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金小瑜
- 訴訟代理人
- 陳芳俞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謝宏明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汗曦律師
- 被上訴人
- DEVLIN PATRICK DAVID JAMES
- 被上訴人
- 樓
- 訴訟代理人
- 楊擴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9月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並就下列事項陳明到院,特此裁定。
一、被上訴人DEVLIN PATRICK DAVID JAMES於緯翰公司之任職期間(起、迄日),及該期間之待遇等相關證據。
二、緯翰公司向證交所提出企劃案之相關事證。
三、證交所未簽約與系爭條款(語文教學協議書第四條第六項,原審卷第30至31頁)有因果關係之相關事證。
勞工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