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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勞上易字第2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林金村王麗莉周祖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上易字第22號

上訴人
拿多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小瑜
訴訟代理人
陳芳俞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宏明律師
複代理人
劉汗曦律師
被上訴人
DEVLIN PATRICK DAVID JAMES
被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
楊擴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9月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並就下列事項陳明到院,特此裁定。

一、被上訴人DEVLIN PATRICK DAVID JAMES於緯翰公司之任職期間(起、迄日),及該期間之待遇等相關證據。

二、緯翰公司向證交所提出企劃案之相關事證。

三、證交所未簽約與系爭條款(語文教學協議書第四條第六項,原審卷第30至31頁)有因果關係之相關事證。

勞工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王麗莉

法 官 周祖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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