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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勞上易字第2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梁玉芬蔡和憲周祖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上易字第22號

上訴人
拿多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小瑜
訴訟代理人
陳芳俞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宏明律師
複代理人
劉汗曦律師
被上訴人
DEVLIN PATRICK DAVID JAMES
訴訟代理人
楊擴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證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周祖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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