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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勞上易字第2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林金村李昆曄鄭佾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上易字第22號

上訴人
拿多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小瑜
訴訟代理人
陳芳俞律師
複代理人
陳月秀律師
複代理人
蔡吉記律師
被上訴人
DEVLIN PATRICK DAVID JAMES
訴訟代理人
楊擴擧律師
複代理人
魏平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李昆曄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國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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