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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勞上易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撤銷懲處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3 日
  • 法官
    林恩山郭松濤陳雅玲

  • 當事人
    陳志忠南亞電路板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上易字第33號上 訴 人 陳志忠 訴訟代理人 張必昇律師 被 上訴 人 南亞電路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欽仁 訴訟代理人 李盈達 賴光晧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撤銷懲處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101年8月22日下午3時10分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上訴人應於該期日協同當事人到庭;被上訴人應協同制定「自動倉庫入庫作業管理規定」之人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郭松濤 法 官 陳雅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潘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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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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