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勞上易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撤銷懲處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23 日
- 當事人陳志忠、南亞電路板股份有限公司、吳欽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上易字第33號上 訴 人 陳志忠 訴訟代理人 張必昇律師 被 上訴 人 南亞電路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欽仁 訴訟代理人 李盈達 賴光晧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撤銷懲處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101年8月22日下午3時10分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上訴人應於該期日協同當事人到庭;被上訴人應協同制定「自動倉庫入庫作業管理規定」之人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郭松濤 法 官 陳雅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潘大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