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勞上更㈢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03 日
- 當事人陳淳德、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呂奇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上更㈢字第5號上 訴 人 陳淳德 訴訟代理人 陳增機律師 被上訴人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顧立雄律師 吳典倫律師 趙書郁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中柱律師 林明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資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101年10月3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勞 工 法 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郭松濤 法 官 陳雅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潘大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