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勞抗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抗字第2號抗告人 羅振建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天力冷凍空調有限公司、甲級工程有限公司、汪承鴻即居風工程行、萬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伊先前在職場發生墜落意外,經開顱手術後仍無法自理生活,職災後遺症影響意識,致伊在原法院為不正常之詢答。伊既遵原法院指示至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台大醫院)進行精神鑑定,倘鑑定結果認為伊欠缺訴訟能力,原法院未命伊補正,即認伊無提起訴訟之意而以裁定駁回訴訟,顯有違失等語。 二、查抗告人雖表示不清楚委任訴訟代理人過程,且訴訟代理人亦表示係與抗告人家屬聯繫等語,縱認抗告人未委任訴訟代理人,惟本件係以抗告人名義具狀起訴,並非由訴訟代理人起訴,此觀諸起訴狀即明(見原審1卷7頁),故代理權欠缺並不影響抗告人起訴合法與否,原法院以代理權欠缺且無從補正為由,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顯非適法。又原法院既認為抗告人不正常詢答,無法確認其是否撤回起訴,訴訟代理人則當庭聲請精神鑑定(見原審1卷173至175頁),原法院 亦於民國100年7月26日檢附抗告人職業災害醫療紀錄函請台大醫院為精神及勞動能力減損之鑑定(見原審1卷234頁),原法院卻未等待台大醫院完成全部鑑定流程,竟以抗告人於101年1月19日不正常庭訊內容,認其無意為本件訴求及委任訴訟代理人為起訴云云,顯未依職權調查認定抗告人訴訟能力有無欠缺,亦未定期命補正或促其選任特別代理人進行訴訟(台大醫院於101年2月8日檢送已完成之精神鑑定報告所 示,抗告人腦創傷致精神狀態處於意思能力欠缺程度之可能性頗高,見原審2卷31頁反面),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自屬違誤。 三、綜上所述,原法院以抗告人無從補正代理權欠缺,逕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顯非適法。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廢棄原裁定,並發回原法院另為委適之處理。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傅中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明祖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