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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勞抗字第6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湯美玉李慈惠丁蓓蓓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抗字第6號

異議人
黃健治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鄭崇華等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異議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前項異議,準用第484條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固定有明文。然依同法第484條第1項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故對於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亦不得異議。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對民國101年5月4日本院101年度勞抗字第6號裁定提起異議,然其本案訴訟標的為新臺幣144萬3,186元(見本院卷第6頁),係屬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事件,一經裁定,即告確定,依上開說明,本院101年5月4日所為101年度抗字第6號裁定,係不得異議之裁定。則異議人對前開裁定,聲明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丁蓓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思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勞抗字第6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資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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