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勞聲字第1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聲字第14號
- 抗告人
-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本院101年度勞聲字第1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叁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並到院補正抗告狀之簽名或蓋章,逾期則裁定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提起抗告,應依同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抗告人如未繳足裁判費,抗告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等規定自明。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本院101年8月28日101年度勞聲字第14號裁定提起抗告,揆諸前開說明,其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惟抗告人迄今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依法自有未合。又抗告人未在抗告狀內簽名或蓋章,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三日內補繳裁判費,並到院補正抗告狀之簽名或蓋章,逾期未補正,即以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