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家上字第26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上字第267號
- 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張建鳴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莫詒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莊佳樺律師
- 被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丙○○
- 被上訴人
- 丁○○
- 被上訴人
- 追加被告 戊○○○
- 被上訴人
- 己○○
-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廖姵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繼承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6頁第9行中關於「庚○○於43年3月5日死亡」記載,應更正為「庚○○於91年9月23日死亡」;第6頁倒數第7行「范坤業律師」應更正為「范坤棠律師」;附表三編號1、2之權利人/權利範圍欄「丁○○全部」應更正為「丁○○41/1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