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建上字第14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144號
- 上訴人
- 大發鋼鐵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文福
- 訴訟代理人
- 林復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紹源律師
- 上列一人複代理人
- 高靜怡律師
- 被上訴人
- 凱健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母彩鳳
- 訴訟代理人
- 陳永昌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建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又法院命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無論曾否註明停止終竣之時期,迨停止終竣之法定事實發生時,均應由法院將原裁定撤銷(最高法院31年抗字第17號判例參照)。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03年6月4日裁定於本院99年度建上字第151號損害賠償民事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上開民事事件業經最高法院於106年12月28日裁定駁回上訴人之上訴而確定,訴訟已告終結,有陳報狀附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33號民事裁定為憑(見本院卷三第62頁至第63頁)。按諸前開說明,本院自應撤銷上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賡續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工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