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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建上字第15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吳光釗鄭佾瑩周美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150號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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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仕芳
訴訟代理人
陳志偉律師
被上訴人
林柏儒
訴訟代理人
張質平律師

      張克西律師

      陳宏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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