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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建上字第15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蘇芹英黃雯惠陳靜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151號

上訴人
德霽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梵煜
上訴人
林秀貞
訴訟代理人
侯雪芬律師
複代理人
林矜婷律師
複代理人
陳琦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0月2日下午4時30 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請兩造陳報兩造曾否依工程合約第4條第5款後段約定踐行「詳細起迄時間將於甲方(指林秀貞)確認乙方所提工程時序表內容後另行補註於本合約中」,如有,請提出相關資料,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陳靜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韋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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