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建上字第15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151號
- 上訴人
- 德霽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梵煜
- 上訴人
- 林秀貞
- 訴訟代理人
- 侯雪芬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矜婷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琦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0月2日下午4時30 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請兩造陳報兩造曾否依工程合約第4條第5款後段約定踐行「詳細起迄時間將於甲方(指林秀貞)確認乙方所提工程時序表內容後另行補註於本合約中」,如有,請提出相關資料,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