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建上字第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建上字第163號上 訴人即 被 上訴人 宋家駿 訴訟代理人 吳俊達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原藤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兼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簡國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律師 複 代理人 侯傑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宋家駿、原藤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7 月3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 年度建字第37號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宋家駿並為訴之追加,本院於102 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駁回宋家駿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㈠原藤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應再給付宋家駿新台幣參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簡國恩應給付宋家駿新台幣壹佰肆拾捌萬伍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所命給付新台幣壹佰肆拾捌萬伍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其中一人為給付,另一人於給付範圍內免其給付責任。 宋家駿其餘上訴駁回。 原藤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原藤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簡國恩連帶負擔百分之八十二,餘由宋家駿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 條第1 項、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查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宋家駿(下稱宋家駿)主張其與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原藤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下稱原藤公司)簽立室內裝修工程承攬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按工程進度付款,並依被上訴人簡國恩(下稱簡國恩)之指示將款項匯入簡國恩之帳戶,然原藤公司施工進度不足,宋家駿溢付工程款,宋家駿為此終止系爭契約,主張依民法第179 條規定,原藤公司應返還不當得利,並依民法第179 條,及類推適用民法第183 條規定,請求簡國恩返還不當得利(原審卷㈢第111 頁至反面)。嗣上訴本院,宋家駿仍本於同上事實,主張原藤公司怠於向簡國恩行使民法第541 條第1 項、第179 條規定請求簡國恩交付工程款,原藤公司已陷於無資力或資力不足,宋家駿爰追加依民法第242 條規定,代位行使原藤公司對簡國恩之不當得利等債權,備位聲明請求簡國恩應給付原藤公司新台幣(下同)1,677,760 元,及自民國(下同)102 年11月20日民事綜合辯論意旨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宋家駿代位原藤公司受領之(本院卷第131 頁反面至132 頁反面)。經核宋家駿所為訴之追加與原訴之主要爭點有其共同性,原請求之訴訟及證據資料,於審理繼續進行在相當程度範圍內具有同一性或一體性,得期待於後請求之審理時予以利用,俾先後兩請求在同一程序得加以解決,進而為統一解決紛爭,宋家駿所為訴之追加,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宋家駿起訴主張: ㈠宋家駿於98年3 月底向訴外人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雄公司)購買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8 樓B5之上林苑新建住宅乙戶(下稱系爭房屋),為裝修系爭房屋,宋家駿乃委託原藤公司進行室內裝修(下稱系爭工程),雙方於98年11月6 日簽訂系爭契約,約定總工程款460 萬元。簽約後宋家駿旋即返往美國,離境前並委託原藤公司代理宋家駿與遠雄公司辦理系爭房屋交屋驗收。系爭房屋施工期間,宋家駿依簡國恩告知之施工進度及指示,分別於98年11月10日、99年1 月18日及99年1 月29日匯款610,000 元、1,350,000 元及1,125,276 元至簡國恩之個人帳戶,總計2,935,276 元,然簡國恩仍多次向宋家駿要求追加給付工程款,宋家駿驚覺有異返台查看,發現原藤公司施工進度明顯不足卻謊報進度請領工程款,宋家駿即提起詐欺告訴,並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聲請證據保全,委請臺北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到場鑑定並作成鑑定報告,比對鑑定報告與估價單內容,原藤公司許多工作尚未施作,或有與圖說不符,或欠缺設計圖說可供比對,或現場施工錯誤,須拆除復原重作等情形,經計算後原藤公司所完成之工作價值僅546,820 元(佔總工程款11.89%),卻已向宋家駿請款高達2,935,276 元(佔總工程款63.81%)。宋家駿於99年3 月3 日發函表示終止系爭契約。原藤公司完成工作價值僅546,820 元,卻向宋家駿請款2,935,276 元,系爭契約既經宋家駿合法終止,扣除原藤公司已完成之金額,原藤公司溢領工程款2,388,456 元,自屬無法律上之原因,依民法第179 條規定,應返還予宋家駿。 ㈡又參酌學理上關於第三人利益契約之說明,宋家駿為債務人,原藤公司為要約人,簡國恩則為受益人,宋家駿與原藤公司間之承攬契約關係為補償關係,原藤公司與簡國恩間則存在對價關係,本件工程款之支付乃由簡國恩直接向宋家駿請求付款至其個人帳戶,系爭契約既經宋家駿發函終止而失其效力,簡國恩所受領溢付之款項即欠缺法律上之原因,宋家駿得依民法第179 條之規定及類推適用民法第183 條規定請求簡國恩返還不當得利,另追加依民法第242 條,代位行使原藤公司對簡國恩民法第541 條第1 項或第179 條規定之權利,請求簡國恩返還不當得利予原藤公司,並由宋家駿受領之。 ㈢於原審聲明:⒈簡國恩、原藤公司各應給付宋家駿2,388,456 元,暨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⒉前項請求,如其中一人已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者,另一人在宋家駿受清償範圍內,免除其給付義務。⒊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宋家駿超過1,677,760 元之請求部分,經原審判決敗訴,未據聲明不服)。 二、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原藤公司與被上訴人簡國恩則以: ㈠宋家駿向士林地院聲請保全證據,並委請臺北市室內設計裝修同業公會鑑定,鑑定時僅係針對現場已完成工作之價值做計算,惟原藤公司已加工未安裝、已購買及已訂製之材料均未算入,另宋家駿尚有營業稅、追加工程款、代墊裝潢保證金及公共區域清潔費等多筆款項未給付,茲分述如下(各工程詳如附表所示,油漆工程、窗簾工程、燈具照明工程、全室清潔工程,及追加工程中之飲用設備追加、消防工程、和室木板修改工程、車庫18.84 坪等軟水系統設計費,未據兩造聲明不服): ⒈原合約結算金額: ①「一、保護及拆除工程」:原藤公司得請求之工程款為112,000 元。 ②「二、泥作工程」:依鑑定意見所示除編號3 「室內泥作修補工程」完成80% 外,其餘工程均已完成,此部分原藤公司得請求173,600 元之工程款。 ③「三、水電工程」:依鑑定意見水電工程均已完成,原藤公司得請求326,800 元之工程款。 ④「四、木作工程」:編號001 「玄關高櫃」已完成80% ,編號002 「客廳造型主牆」完成100%,編號005 「客廳造型電視牆」完成100%,編號016 「和室地板架高」完成100%,編號018 「全室牆面貼木皮」完成100%,編號019 「全室造型天花板」完成100%,編號021 「廚房電器高櫃」完成50% ,其餘項目均未完成,然所有木作工程所需之材料,原藤公司業已叫貨並送至系爭房屋,部分木材縱未裝潢,但木板之切邊實已完成,而原藤公司為購進木作工程所需之材料,業已支付工程款30% 予下包廠商,故原藤公司得請求之工程款為599,598 元。⑤「六、玻璃工程」:玻璃工程安裝之步驟為完工前之最後一道步驟,安裝玻璃之前必須訂製安置玻璃之鐵架、訂製玻璃、裁切玻璃,原藤公司業已支付同良公司安置玻璃之鐵框、吊框、上下軌道、吊輪等玻璃工程費用190,000 元。原藤公司另支付令達公司訂製材料30% 之定金,因宋家駿違約,原藤公司尚須負擔30% 違約金。為此請求工程款429,414 元。 ⑥「七、大理石工程」:依鑑定意見除編號001 「室內大理石石材地坪滾邊」為施作比例100%,其餘工程施作比例均為0 ,然原藤公司就大理石工程部分業已支付可瑞公司70,000元、45,000元,及洋基公司272,988 元,故原藤公司得請求之大理石工程款合計387,988 元。 ⑦「十、傢具工程」:原藤公司與宋家駿簽約後,即向艾利豪辦公家具有限公司(下稱艾利豪公司)訂製包括L 型沙發組、單人沙發組、沙發抱枕等家具,而依原藤公司與艾利豪公司之約定「訂製品無法更換或退貨,以上規格產品如需更換或退貨,需依成交價酌收30% 費用」,故原藤公司業已支付30% 之傢具工程款予下包廠商,因此原藤公司得請求傢俱工程款30% 即235,560 元。 ⑧「十一、鐵工工程」:依鑑定意見編號002 「全室玻璃不鏽鋼鐵框」完工比例100%,其餘工程完工比例均為0 ,然編號001 「電視櫃下方鏡面不鏽鋼鐵架」已委託同良公司訂製,因此原藤公司得請求工程款99,000元。 ⑨「十三、工程管理費」:工程管理費用並未納入鑑定之範圍,然依系爭契約報價單可知工程管理費亦為契約之一部,原藤公司得依承攬契約請求8.8%工程管理費。 ⒉追加工程費用: 主副浴室追加工程(詳參被證18之編號及項目)「1 浴室磁磚打除工程」、「2 浴室廢棄物清運工程」、「7 冷熱水管移位工程」、「8 洗水台排水管路移位工程」、「9 洗水台拆除後重新安裝」、「10浴室蓮蓬頭拆除後重新安裝」、「11馬桶拆除後重新安裝」,及軟水設備追加工程之「4 配合天花板拆除工程」、「7 配合變更廚具拆除復原」係委由宏全裝修工程行蔡桃英負責施作,支出62,700元。主副浴室追加工程之「3 浴室進口瓷磚地面」、「5 主臥浴室與客浴地面地壁磚貼附工程」、「6 主臥浴室壁面壁磚材料」、「15主臥浴室與客浴防水工程」,支付伸堡建材企業有限公司99,174元。主臥浴室追加工程施作支付簡武珍134,750 元,「15主臥浴室與客浴防水工程」支付君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00 元。主臥浴室追加之水電支付江水榮119,500 元。 ⒊裝潢保證金及公共區域清潔費:原藤公司至系爭房屋從事裝潢作業,依社區管理委員會之規定應繳交裝潢保證金200,000 元,而裝潢保證金待工程完畢之後,經由宋家駿同意,得向社區管理委員會取回,宋家駿片面終止系爭契約,並拒絕出具工程退場單予管理委員會,導致原藤公司無法取得裝潢保證金,此部分之損害,亦應由宋家駿負責賠償。另公共區域清潔費18,000元本應由宋家駿向管理委員會繳納,但宋家駿並未繳納,原藤公司代為繳納後,始能進場施工,宋家駿亦應返還。 ㈡定作人在承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承攬人所為工作致受利益,乃本於終止前有效之承攬契約而來,並非無法律上之原因,與不當得利之要件不符。綜上所述,宋家駿請求原藤公司返還不當得利,於法律上並無理由。宋家駿雖又主張得依民法第179 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向簡國恩請求返還溢領之工程款,惟簡國恩係以原藤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為受領宋家駿給付之工程款,實與第三人利益契約之要件不符。契約當事人係原藤公司,而契約之內容亦未約定簡國恩有直接請求宋家駿給付工程款之權利,宋家駿自不得依民法第179 條請求被告簡國恩返還不當得利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判決原藤公司應給付宋家駿1,450,760 元,及自99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命供擔保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駁回宋家駿其餘之訴。宋家駿就超過1,677,760 元部分,經原審判決敗訴,未據聲明不服。宋家駿提起一部上訴並為訴之追加,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宋家駿後開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四項請求部分廢棄。㈡原藤公司應再給付宋家駿227,000 元,及自99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簡國恩應給付宋家駿1,677,760 元,及自99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㈣關於第二項、第三項之請求,如其中一人已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者,另一人在宋家駿受清償範圍內,免除其給付義務。㈤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備位聲明:㈠如上訴聲明第三項無理由,則請求簡國恩應給付原藤公司1,677,760 元及自102 年11月20日民事綜合辯論意旨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宋家駿代位原藤公司受領之。㈡關於上訴聲明第二項及前開備位聲明第一項之請求,如其中一人已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者,另一人在宋家駿受清償範圍內,免除其給付義務。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原藤公司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原藤公司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宋家駿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宋家駿就原藤公司上訴部分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原藤公司及簡國恩就宋家駿上訴部分答辯聲明:上訴駁回。四、本件不爭執事項: ㈠宋家駿於98年3 月14日向遠雄公司購買系爭房屋,為裝修系爭房屋,宋家駿乃委託原藤公司進行室內裝修,雙方並於98年11月6 日簽訂室內裝修工程承攬合約書,約定總工程款460 萬元,工程項目及價格如附表所示。 ㈡本件經宋家駿向士林地院聲請保全證據,並委請臺北市室內設計裝修同業公會鑑定,並作成鑑定報告 ㈢原藤公司已向系爭房屋之管委會繳納裝潢保證金200,000 元及公共區域清潔費18,000元。 ㈣宋家駿分別於98年8 月4 日、98年11月10日、99年1 月18日及99年1 月29日匯款設計費150,000 元、設計費150,000 元及工程款460,000 元共610,000 元、工程款1,350,000 元及工程款1,125,276 元予簡國恩之銀行帳戶,已給付之工程款總計2,935,276 元。 ㈤宋家駿委任律師於99年3 月3 日寄發臺北安和郵局第389 號存證信函予原藤公司,表示依民法第511 條任意終止規定,終止系爭契約之意思,並表示在原藤公司同意退還溢付之工程款前,對仍置放於系爭房屋內之未用材料依法行使留置之權利。 五、本件爭點: ㈠系爭工程原合約結算金額為何? ㈡系爭工程是否有追加工程?若有,則其金額係多少?宋家駿請求簡國恩、原藤公司返還溢領工程款1,677,760 元,是否有理? 六、宋家駿上訴部分: ㈠查兩造於98年11月6 日簽訂系爭契約,工程項目及價格如附表所示,宋家駿已陸續支付部分工程款。宋家駿於99年3 月3 日寄發臺北安和郵局第389 號存證信函予原藤公司,表示依民法第511 條任意終止之規定,終止系爭契約,有存證信函在卷可稽(原審卷㈠第186 至193 頁)。上情為兩造所不爭執,可認為實在。 ㈡宋家駿請求原藤公司、簡國恩給付部分: ⒈查系爭契約第2 條約定原藤公司依照設計圖及經宋家駿簽證同意之估價單,依所列項目施工。系爭工程完成之項目及金額如附表「應結算金額」欄所示及後理由六之㈢、理由七所述。是宋家駿主張原藤公司就其超出工程結算金額所溢領之工程款,應返還予宋家駿,為有理由。 ⒉按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其第三人對於債務人,亦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民法第26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第三人利益契約之受益人因補償關係不存在而喪失其向債務人請求給付之債權,對債務人而言,其所受之利益即欠缺法律上之原因。易言之,債務人既得以受益人無債權而拒絕給付於前,則於給付之後,自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其返還,初不因要約人與受益人間之對價關係是否存在而受影響(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189號裁判意旨參照)。又為補償關係之契約茍經依法解除而溯及消滅,第三人約款即隨之失其存在,債務人依第三人約款向第三人給付之法律上原因即嗣後失其存在,而第三人與要約人間之對價關係雖未因此受影響,要約人不得指第三人之受領利益係無法律上原因,惟第三人基於對價關係之債權係相對權,不得本此對價關係之債權對抗債務人,即無從本於對價關係對於債務人主張其取得之利益為有法律上原因,則債務人於契約解除後,以第三人約款業已失其存在為由,向第三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自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610號裁判要旨參照。) ⑴查原藤公司資本總額200 萬元,僅有一名董事簡國恩出資200 萬元,有卷附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原審卷㈠第217 至218 頁)。原藤公司及簡國恩不爭執原藤公司為簡國恩所設之一人公司,有本院102 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25 頁)。次查,原藤公司向宋家駿請求給付第一次工程款,係由簡國恩之名義製作費用明細並寄發電子郵件予宋家駿,有99年1 月16日電子郵件在卷可稽(原審卷㈡第90頁),原藤公司及簡國恩亦不爭執(本院卷第125 頁)。且查,簡國恩指示宋家駿將工程款匯至其個人名義帳戶,有宋家駿提出之匯款回條在卷可稽(原審卷㈠第58頁)。由上事證足認,簡國恩為原藤公司唯一董事,代表原藤公司與宋家駿約定工程款之給付對象係匯入簡國恩個人名義之帳戶,且系爭工程由簡國恩以個人名義向宋家駿直接請求給付工程款至其個人帳戶,亦即簡國恩為第三人利益契約之受益人(即第三人),可以認定。簡國恩辯稱其係以原藤公司法定代理人身分代為處理法律行為云云,尚非可採。 ⑵系爭契約經宋家駿發函終止而失其效力,揆諸前揭說明,系爭契約之第三人約款即隨之失其存在,宋家駿依第三人約款向簡國恩給付之法律上原因即失其存在,且原藤公司、簡國恩均稱:簡國恩與原藤公司無其他法律關係存在,亦無債權存在,有本院101 年10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稽(本院卷第66頁)。宋家駿主張簡國恩所受領超出系爭工程項目結算金額之款項為不當得利,請求簡國恩返還之,為有理由。 ㈢原藤公司應再給付之金額部分: 宋家駿上訴主張附表「保護及拆除工程」之「編號001 :施工路徑PP板保護工程10,000元」、「泥作工程」之「編號004 :防水處理12,000元」及「編號006 :浴室貼磁磚35,000元」、「水電工程」之「編號009 :冷氣空調按裝170,000 元」(本院卷第47頁反面),不應計入系爭工程結算金額等語,茲審酌如下: ⒈保護及拆除工程之「編號001 :施工路徑PP板保護工程」: ⑴查系爭契約所附估價單記載保護及拆除工程係包括:施工路徑PP板保護工程(1 式計10,000元)、室內隔間牆拆除工程、室內木作地板拆除工程、室內石材地板拆除工程、現場搬運工資、廢棄物清運車資(原審卷㈠第53頁)。證人詹德澤證稱:伊接手系爭工程時,玄關保護工程剝落,餐廳的保護工程也剝落,廚房也是,砂子都跑到保護板下面,鐵工的鐵屑全部都跑到下面,保護工程等於都沒有用,廚具的部分保護只用30或50元的透明塑膠布貼起來,廚具部分沒有保護好等語(原審卷㈢第65頁至反面)。依上開證人證言,足認原藤公司就系爭房屋之玄關、餐廳、廚房等均有作保護工程。 ⑵觀諸房屋照片,固顯示廚具設備部分以塑膠布貼著,部分無保護設施(原審卷㈠第79至87頁、卷㈡第243 至246 頁)。惟查,證人詹德澤係證稱伊接手系爭工程時,餐廳、廚房之保護工程剝落,並非沒有施作保護工程,是以,不能以上開照片遽認原藤公司未施作施工路徑PP板保護工程。至廚具因保護工程剝落而有刮傷等情,核屬宋家駿得否請求損害賠償之範疇,與系爭工程之結算無涉。宋家駿主張原藤公司施作之保護措施未達契約目的,無保護功能,無須給付該項報酬等語,為無可採。⑶綜上,保護及拆除工程之「編號001 :施工路徑PP板保護工程10,000元」應計入系爭工程結算金額之內。 ⒉泥作工程之「編號004 :防水處理12,000元」及「編號006 :浴室貼磁磚35,000元」: ⑴查證人簡武珍證稱:浴室工程由伊施作,有施作防水,做完後有作蓄水測試等語(原審卷㈢第64頁至反面)。鑑定報告載稱防水處理已施作100%(原審卷㈠第134 頁),可認原藤公司有施作防水處理工程。 ⑵系爭房屋之管理委員會固稱:於98年12月至99年2 月間,並無原藤公司就系爭房屋之浴廁地坪防水層申請蓄水試驗(原審卷㈢第1 頁),及證人詹德澤證稱:伊作防水工程會用防水劑接續地塗抹在牆壁及地板,遠雄公司並要求作蓄水測試時到場拍照。伊接手時排水管有3 支管子接續端並沒有接入原本遠雄公司的主幹線,如原證18(原審卷㈡第40至47頁)照片所示,會導致兩個水槽同時用水,水會滲出管線的開口,這部分施工的瑕疵要把地板打掉重接,浴室的壁磚要打掉,牆壁要打掉一定高度作防水接續等語(原審卷㈢第66頁)。惟查,防水工程係以防水劑塗抹於牆壁及地板,排水管接續端未接入主幹線,為施作之瑕疵,而非原藤公司未施作防水工程,原藤公司未就蓄水測試拍照或申請管理委員會到場檢視,尚難據此認定防水工程未施作。鑑定報告固未將磁磚拆除檢視其防水處理工程有無施作,惟隱蔽之工程項目本無須以破壞方式檢視。宋家駿主張原藤公司未提出施工照片、鑑定報告未拆卸浴缸及敲除磁磚檢視防水工程,防水處理並未施作云云,為無可採。 ⑶再查,鑑定報告載稱原藤公司所施作之浴室貼磁磚工地現場與圖說不符(原審卷㈠第134 頁)。原藤公司未立證證明其與宋家駿間有變更之合意,此項目即不應計入工程結算金額內。 ⑷綜上,泥作工程之「編號004 :防水處理12,000元」應計入系爭工程結算金額內。「編號006 :浴室貼磁磚35,000元」,不應計入系爭工程結算金額內。 ⒊水電工程之「編號009 :冷氣空調按裝170,000 元」: ⑴查鑑定報告載稱冷氣空調按裝完成100%(原審卷㈠第135 頁),可認冷氣空調按裝已經施作完成。 ⑵查遠雄公司就系爭房屋配置有全熱交換器,並於交屋時點交予簡國恩,有交屋驗收單在卷可稽(原審卷㈠第57頁)。證人詹德澤證稱:原證19(原審卷㈡第48至58頁)照片中,全熱交換器沒有維修孔,消防灑水頭會妨害到全熱交換器之濾網,會導致全熱交換器沒有用(原審卷㈢第66頁)。惟查,全熱交換器之位置未施作維修孔,係天花板之施工錯誤,消防管妨礙全熱交換器濾網之更換,則屬消防部分之施工錯誤。而全室天花板施作不符合圖說及消防工程施作部分,原藤公司本不得請求。宋家駿主張冷氣空調按裝不應計入系爭工程結算金額內,為無理由。 ⑶綜上,水電工程之「編號009 :冷氣空調按裝170,000 元」,應計入系爭工程結算金額內。 ⒋綜上所述,泥作工程「編號006 :浴室貼磁磚35,000元」不應計入系爭工程結算金額內。宋家駿主張原藤公司未施作保護及拆除工程之「編號001 :施工路徑PP板保護工程10,000元」、泥作工程之「編號004 :防水處理12,000元」、水電工程之「編號009 :冷氣空調按裝170,000 元」,為無可採。從而,宋家駿上訴請求原藤公司再給付35,000元,及自99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宋家駿逾前開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㈣簡國恩應給付之金額部分: 經查,宋家駿請求簡國恩給付1,677,760 元,係指「原判決判命原藤公司應給付之1,450,760 元」及「上訴聲明第二項請求原藤公司應再給付之227,000 元」,兩者合計之金額,有102 年11月20日民事綜合辯論意旨狀在卷可參(本院卷129 頁反面)。系爭工程項目結算金額詳如附表所示,簡國恩就其所受領超出系爭工程項目結算金額為不當得利,詳前如前述,是以,宋家駿主張依民法第179 條規定、第三人利益契約,請求簡國恩給付1,485,760 元(0000000 +35000 =0000000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12月16日起(原審卷㈠第197 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藤公司及簡國恩返還溢領之工程款具有同一給付目的,於其中一人為給付者,另一人於給付範圍內免其給付責任。 ㈤訴之預備合併,必先位之訴無理由,法院始應就備位之訴為裁判。如先位之訴有理由,法院即無庸就備位之訴為裁判。本件宋家駿先位主張依第三人利益契約及民法第179 條規定,請求原藤公司、簡國恩返還不當得利,為有理由,詳前所述。宋家駿備位聲明依民法第242 條,代位行使原藤公司對簡國恩民法第541 條第1 項或第179 條規定權利等部分,亦毋庸再予審酌。 七、原藤公司上訴部分: ㈠原藤公司上訴稱:⑴水電工程之「編號003 :電腦網路出線口」、「編號004 :插座出線口」、「編號005 :開關出線口」、「編號006 :按裝五金」合計62,000元,⑵木作工程所為支出577,939 元,及全室造型天花板193,200 元,⑶玻璃工程190,000 元,⑷大理石工程387,988 元,⑸傢具工程235,560 元、⑹鐵工工程150,000 元,⑺浴室追加工程424,524 元(本院卷第70、74頁),及上開項目按比例計算之工程管理費與稅金應計入工程結算金額之內等語,茲審酌如下: ⒈水電工程之「編號003 :電腦網路出線口」、「編號004 :插座出線口」、「編號005 :開關出線口」、「編號006 :按裝五金」合計62,000元: ⑴查原藤公司承攬系爭房屋裝修工程,應按圖施工,原藤公司就其已施作但與圖說不符者,應立證證明其與宋家駿間有變更之合意,始得請求報酬。次查,原藤公司就水電工程之「編號003 :電腦網路出線口」、「編號004 :插座出線口」、「編號005 :開關出線口」、「編號006 :按裝五金」部分,固已完成100%,惟上開施工與圖說不符(參鑑定報告第5 頁,原審卷㈠第134 頁)。原藤公司亦自稱宋家駿要求浴室及廚房拆除變更(原審卷㈢第189 頁),其餘未變更設計。原藤公司未立證證明與宋家駿間就上開工項有變更合意,該部分款項合計62,000元自不得計入工程結算金額內。 ⑵原藤公司施作之出線口數量固超出契約數量,然並非按圖施作已如前述,其多出數量非必符合定作人宋家駿之需求,尚難認符合契約及圖說約定之目的。原藤公司辯稱其完成之數量較系爭契約約定之數量為多,此部分應列入工程結算金額云云,為不可採。 ⒉木作工程所為支出577,939 元,及全室造型天花板193,200 元: ⑴查木作工程部分經原審認定玄關高櫃完成80% ,廚房電器高櫃完成50% ,及客廳造型主牆、客廳造型電視牆、和室地板架高、全室牆面貼木皮均完成100%(參原審判決第20頁),各該款項得計入結算金額。 ⑵經查,原藤公司支付訴外人黃焜泉25,000元,屬玄關櫃、和室地板、主牆面之工程,有估價單在卷可稽(原審卷㈠第237 至238 頁),上開工項業經原審計入結算金額內。原藤公司另支付訴外人黃焜泉60,000元部分,係原藤公司先行就玄關高櫃、和室地板修改3 次、電視造型牆線板、廚房立柱線板,淡水玻璃立柱柚木施作等工項所預支之工資(原審卷㈠第239 至240 頁),惟除前⑴所述工項經鑑定與圖說相符或完成一定比例之外,和室地板修改、全室造型線板等其他工項經鑑定與圖說不符,自不得計入工程結算金額內,至玄關高櫃業經原審計入工程結算。 ⑶查原藤公司支付訴外人黃烽明97,335元係關於隔間及天花板工程(原審卷㈠第241 至242 頁)。惟查,關於全室造型天花板經鑑定與圖說不相符,不能將之計入工程結算金額內。 ⑷原藤公司抗辯木作工程之材料已經叫貨進場,完成木板切邊等語,未據其立證證明,且鑑定報告已鑑定客廳電視櫃、矮櫃面貼木皮、客廳電腦桌、主臥室衣櫃面貼木皮等、全室造型線板、客廳沙發區矮台完全未施作(即原審附表木作工程編號003 、004 、006 至015 、022 、023 )。且原藤公司於99年2 月23日寄發存證信函予宋家駿稱置放於系爭房屋內之材料屬原藤公司所有(原審卷㈠第178 至185 頁)。是原藤公司抗辯其支付德久建材有限公司94,950元、山鐳工程有限公司100,000 元、國亨建材有限公司9,096 元,永松工程行158 元、630 元、105 元,及與訴外人黃焜泉簽訂木作工程款並支付訂金190,665 元(原審卷㈠第243 至248 、253 至255 、256 、257 頁、本院卷第44至45頁),應計入工程結算,為無可採。 ⑸查全室造型天花板應施作3 分矽酸鈣板,有設計圖在卷可稽(原審卷㈠第23頁)。證人黃烽明證稱:3 分矽酸鈣板作隔間,大廳天花板是2 分作2 層,和室也是,主臥及小孩房是2 分的1 層等語(原審卷㈢第61頁反面)。足認原藤公司未按圖施作為實。又原藤公司先辯稱其施作天花板係先鋪設一層3 分矽酸鈣板,再以2 分矽酸鈣菱形天花板黏貼於3 分矽酸鈣板上等語,核與上開證人證述不符,已難憑信。原藤公司又辯稱證人黃烽明施作造型天花板以總厚度2 分加2 分,共計厚度達4 分,無偷工減料云云,惟原藤公司既未按圖施作,是此部分不應計入工程結算金額。 ⑹綜上,原藤公司抗辯其為木作工程所為支出577,939 元,及全室造型天花板193,200 元,應計入工程結算金額,為無可採。 ⒊玻璃工程190,000 元: 查原藤公司於98年12月30日向訴外人令達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訂約(原審卷㈠第264 頁)。令達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於100 年5 月12日出具收據載稱收到工程款198,000 元(原審卷㈢第197 頁)。惟查,上開收據日期為100 年5 月12日,距宋家駿於99年3 月3 日終止系爭契約已1 年以上,不能認與系爭工程相關。且玻璃工程經鑑定均未施作,此部分自不能計入工程結算金額。 ⒋大理石工程387,988 元: 查訴外人可瑞企業有限公司於99年5 月10日、2 月11日分別出具收據載稱收到大理工程款70,000元、45,000元(原審卷㈠第265 至268 頁);及訴外人洋基石材公司出具工程報價單及收款272,988 元之收據(原審卷㈠第281 頁、卷㈡第98頁)。惟查,大理石工程中僅室內大理石石材地坪滾邊經鑑定施作完成100%且與圖說相符,並計入工程結算,其餘工項並未施作,自不能將上開款項計入工程結算金額之內。 ⒌傢具工程235,560 元: 查原藤公司向艾利豪公司訂購沙發、桌椅等傢具(原審卷㈠第271 至274 頁)。惟查,原藤公司未立證證明上開傢具係用於系爭房屋,不能僅以上開報價單遽認該款項應計入工程結算金額之內。 ⒍鐵工工程150,000 元: 查訴外人同良工程有限公司於99年2 月9 日出具收據載稱收到工程款150,000 元(原審卷㈠第262 頁)。工地現場照片固顯示放置有玻璃鐵架(原審卷㈠第96、111 、123 )。惟查,鐵工工程經鑑定僅全室玻璃不銹鋼鐵框有施作,但與圖說不符。原藤公司未立證證明上開收據記載之工程款與系爭工程相關,且與圖說相符,即不能將該款項計入工程結算金額之內。 ⒎浴室追加工程424,524 元: 查證人張永康證稱:原藤公司提出之被證18(原審卷㈡第99頁)所載追加工程,浴室應該沒有改,浴室施工時伊在現場,當初交屋時,浴室都改掉了,浴室的改是第一次估價就已經估進去的(原審卷㈢第93頁至反面)。參以原藤公司提出之原始建築圖,主臥浴室已有隔間變動(原審卷㈡第177 頁),且原藤公司提出之追加工項其中磁磚打除、廢棄物清運、冷熱水管移位,均與原合約工項重複(原審卷㈠第53頁、卷㈡第100 頁)。不能認浴室有追加工程。是以,原藤公司抗辯浴室追加工程424,524 元,即支付宏全裝修工程行62,700元、伸堡公司提供材料99,174元、支付簡武珍施工工資134,750 元、向君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購買THOROSEAL FX100 粉桶裝8,400 元、主臥浴室追加水電,支付江水榮119,500 元(原審卷㈡第120 至127 、129 至130 頁),應計入系爭工程結算金額,為不可採。⒏上述⒈至⒎工程既不能計入工程結算,則以各工項合計數額之8.8%計算之工程管理費與5%稅金,原藤公司亦不能請求。 ㈡綜上,上開⑴水電工程62,000元,⑵木作工程577,939 元,⑶玻璃工程190,000 元,⑷大理石工程387,988 元,⑸傢具工程235,560 元、⑹鐵工工程150,000 元,及以上6 項工項合計之工程管理費141,106 元、稅金87,229元,與⑺浴室追加工程424,524 元,工程管理費37,351元及營業稅23,093元,不應計入系爭工程結算金額之內。原藤公司抗辯應予計入,為無可採。 八、綜上所述,宋家駿主張依民法第179 條、第三人利益契約,請求原藤公司再給付35,000元,及簡國恩給付1,485,760 元,及均自99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於其中一人為給付者,另一人於給付範圍內免其給付責任,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前開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宋家駿敗訴之判決,自有未洽。宋家駿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至宋家駿請求不應准許部分,原審為其敗訴判決,核無違誤,宋家駿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藤公司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九、宋家駿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就其勝訴部分,因訴訟標的金額未逾150 萬元,不得上訴第三審而告確定,毋須宣告假執行。 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舉證,經審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十一、據上論結,本件宋家駿之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原藤公司之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 條、第449 條第1 項、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蘇瑞華 法 官 李瓊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王才生 附表: ┌─────────────────────────────────────────┐ │一:保護及拆除工程 │ ├──┬──────┬───────┬────┬─────┬──────┬─────┤ │編號│項目 │依契約報價單 │完成比例│宋家駿主張│原藤公司抗辯│應結算金額│ ├──┼──────┼───────┼────┼─────┼──────┼─────┤ │001 │施工路徑PP板│ 10,000元 │ 100% │ 0元│依鑑定無異議│ 10,000元 │ │ │保護工程 │ │ │ │ 10,000元│ │ ├──┼──────┼───────┼────┼─────┼──────┼─────┤ │002 │室內隔間拆除│ 10,000元 │ 100% │ 10,000元│依鑑定無異議│ 10,000元 │ │ │工程 │ │ │ │ 10,000元│ │ ├──┼──────┼───────┼────┼─────┼──────┼─────┤ │003 │室內木作地板│ 7,000元 │ 100% │ 7,000元│依鑑定無異議│ 7,000元 │ │ │拆除工程 │ │ │ │ 7,000元│ │ ├──┼──────┼───────┼────┼─────┼──────┼─────┤ │004 │室內石材地板│ 40,000元 │ 100% │ 40,000元│依鑑定無異議│ 40,000元 │ │ │拆除工程 │ │ │ │ 40,000元│ │ ├──┼──────┼───────┼────┼─────┼──────┼─────┤ │005 │現場搬運 │ 18,000元 │ 100% │ 18,000元│依鑑定無異議│ 18,000元 │ │ │工資 │ │ │ │ 18,000元│ │ ├──┼──────┼───────┼────┼─────┼──────┼─────┤ │006 │廢棄物清運 │ 27,000元 │ 100% │ 27,000元│依鑑定無異議│ 27,000元 │ │ │車資 │ │ │ │ 27,000元│ │ └──┴──────┴───────┴────┴─────┴──────┴─────┘ ┌────────────────────────────────────────────┐ │二:泥作工程 │ ├──┬──────┬───────┬───────┬─────┬──────┬─────┤ │編號│項目 │依契約報價單 │ 依鑑定報告書 │宋家駿主張│原藤公司抗辯│應結算金額│ │ │ │ (原證四) │完成比例;與圖│ │ │ │ │ │ │ │說是否相符 │ │ │ │ ├──┼──────┼───────┼───────┼─────┼──────┼─────┤ │001 │隔間牆砌磚 │ 48,000元 │ 100%;相符 │ 48,000元│依鑑定無異議│ 48,000元 │ │ │工程 │ │ │ │ 48,000元│ │ ├──┼──────┼───────┼───────┼─────┼──────┼─────┤ │002 │隔間牆粉光水│ 7,500元 │ 100%;相符 │ 7,500元│依鑑定無異議│ 7,500元 │ │ │泥處理工程 │ │ │ │ 7,500元│ │ ├──┼──────┼───────┼───────┼─────┼──────┼─────┤ │003 │室內泥作修補│ 9,500元 │80%,7,600元,│ 7,600元│依鑑定無異議│ 7,600元 │ │ │工程 │ │餐廳拉門上方泥│ │ 7,600元│ │ │ │ │ │作未完成;無圖│ │ │ │ │ │ │ │說無法判斷 │ │ │ │ ├──┼──────┼───────┼───────┼─────┼──────┼─────┤ │004 │防水處理 │ 12,000元 │100%;無圖說無│ 0元│依鑑定無異議│ 12,000元│ │ │ │ │法判斷 │ 未測試過│ 12,000元│ │ ├──┼──────┼───────┼───────┼─────┼──────┼─────┤ │005 │餐廳地坪貼拋│ 26,000元 │ 100%;相符 │ 26,000元│依鑑定無異議│ 26,000元 │ │ │光石英磚 │ │ │ │ 26,000元│ │ ├──┼──────┼───────┼───────┼─────┼──────┼─────┤ │006 │浴室貼磁磚 │ 35,000元 │ 100%;不相符 │ 0元│依鑑定無異議│ 0元 │ │ │ │ │ │ │ 35,000元│ │ ├──┼──────┼───────┼───────┼─────┼──────┼─────┤ │007 │全室滾大理石│ 37,500元 │ 100%;相符 │ 37,500元│依鑑定無異議│ 37,500元 │ │ │收邊 │ │ │ │ 37,500元│ │ └──┴──────┴───────┴───────┴─────┴──────┴─────┘ ┌────────────────────────────────────────────┐ │三:水電工程 │ ├──┬──────┬───────┬───────┬─────┬──────┬─────┤ │編號│項目 │依契約報價單 │ 依鑑定報告書 │宋家駿主張│原藤公司抗辯│應結算金額│ │ │ │ (原證四) │完成比例;與圖│ │ │ │ │ │ │ │說是否相符 │ │ │ │ ├──┼──────┼───────┼───────┼─────┼──────┼─────┤ │001 │電視出線口 │ 4,800元 │ 100%;相符 │ 4,800元 │依鑑定無異議│ 4,800元 │ │ │ │ │ │ │ 4,800元│ │ ├──┼──────┼───────┼───────┼─────┼──────┼─────┤ │002 │電話出線口 │ 6,000元 │ 100%;相符 │ 6,000元 │依鑑定無異議│ 6,000元 │ │ │ │ │ │ │ 6,000元│ │ ├──┼──────┼───────┼───────┼─────┼──────┼─────┤ │003 │電腦網路出線│ 6,000元 │ 100%;不相符│ 0元│依鑑定無異議│ 0元 │ │ │口 │ │ │ │ 6,000元│ │ ├──┼──────┼───────┼───────┼─────┼──────┼─────┤ │004 │插座出線口 │ 16,000元 │ 100%;不相符│ 0元│依鑑定無異議│ 0元 │ │ │ │ │ │ │ 16,000元│ │ ├──┼──────┼───────┼───────┼─────┼──────┼─────┤ │005 │開關出線口 │ 16,000元 │ 100%;不相符│ 0元│依鑑定無異議│ 0元 │ │ │ │ │ │ │ 16,000元│ │ ├──┼──────┼───────┼───────┼─────┼──────┼─────┤ │006 │按裝五金 │ 24,000元 │ 100%;不相符│ 0元│依鑑定無異議│ 0元 │ │ │ │ │ │ │ 24,000元│ │ ├──┼──────┼───────┼───────┼─────┼──────┼─────┤ │007 │燈具迴路 │ 36,000元 │ 100%;無圖說│ 0元│依鑑定無異議│ 36,000元 │ │ │ │ │ 無法判斷 │ │ 36,000元│ │ ├──┼──────┼───────┼───────┼─────┼──────┼─────┤ │008 │喇叭出線口 │ 18,000元 │ 0%;無圖說無 │ 0元│依鑑定無異議│ 0元 │ │ │ │ │ 法判斷 │ │ 18,000元│ │ ├──┼──────┼───────┼───────┼─────┼──────┼─────┤ │009 │冷氣空調按裝│ 170,000元 │ 100%;無圖說 │ 0元│依鑑定無異議│ 170,000元│ │ │ │ │ 無法判斷 │ │ 170,000元│ │ ├──┼──────┼───────┼───────┼─────┼──────┼─────┤ │010 │主浴室淋浴間│ 30,000元 │ 100%;無圖說 │ 0元│依鑑定無異議│ 30,000元│ │ │冷熱水管移位│ │ 無法判斷 │ │ 30,000元│ │ │ │配管 │ │ │ │ │ │ └──┴──────┴───────┴───────┴─────┴──────┴─────┘ ┌──────────────────────────────────────────────┐ │四:木作工程 │ ├──┬──────┬───────┬─────────┬─────┬──────┬─────┤ │編號│項目 │依契約報價單 │ 依鑑定報告書 │宋家駿主張│原藤公司抗辯│應結算金額│ │ │ │ (原證四) │完成比例;與圖說是│ │ │ │ │ │ │ │否相符 │ │ │ │ ├──┼──────┼───────┼─────────┼─────┼──────┼─────┤ │001 │玄關高櫃 │ 65,000元 │80%,52,000元,門 │ 52,000元│依鑑定無異議│ 52,000元│ │ │ │ │板未安裝;無圖說無│ │ 52,000元│ │ │ │ │ │法判斷 │ │ │ │ ├──┼──────┼───────┼─────────┼─────┼──────┼─────┤ │002 │客廳造型主牆│ 48,000元 │100%;相符 │ 48,000元│依鑑定無異議│ 48,000元│ │ │ │ │(木作部分已完成)│ │ 48,000元│ │ ├──┼──────┼───────┼─────────┼─────┼─┬────┼─────┤ │003 │客廳電視櫃、│ 32,000元 │0%;不相符 │ 0元│9,│本項材料│ 0元│ │ │矮櫃面貼木皮│ │ │ │60│已進場,│ │ │ │ │ │ │ │0 │現在系爭│ │ │ │ │ │ │ │元│屋內,且│ │ │ │ │ │ │ │ │已經過木│ │ │ │ │ │ │ │ │工加工裁│ │ │ │ │ │ │ │ │切,原藤│ │ │ │ │ │ │ │ │公司已支│ │ ├──┼──────┼───────┼─────────┼─────┼─┤付材料款├─────┤ │004 │客廳電腦桌 │ 54,000元 │0%;不相符 │ 0元│16│給德玖公│ 0元│ │ │ │ │ │ │,2│司及木工│ │ │ │ │ │ │ │00│黃焜泉工│ │ │ │ │ │ │ │元│程款。 │ │ ├──┼──────┼───────┼─────────┼─────┼─┴────┼─────┤ │005 │客廳造型電視│ 48,000元 │100%;相符 │ 48,000元│依鑑定無異議│ 48,000元│ │ │牆 │ │(木作部分已完成)│ │ 48,000元│ │ ├──┼──────┼───────┼─────────┼─────┼──┬───┼─────┤ │006 │主臥室衣 │ 10,000元 │0%;不相符(現場僅│ 0元│15,6│本項材│ 0元│ │ │櫃面貼木皮 │ │有木板材料) │ │00元│料已進│ │ ├──┼──────┼───────┼─────────┼─────┼──┤場,現├─────┤ │007 │主臥室內窗邊│ 52,000元 │0%;不相符 │ 0元│15,3│在系爭│ 0元│ │ │休閒椅貼木皮│ │ │ │60元│屋內,│ │ ├──┼──────┼───────┼─────────┼─────┼──┤且已經├─────┤ │008 │主臥室化妝台│ 17,200元 │0%;不相符 │ 0元│5,16│過木工│ 0元│ │ │ │ │ │ │0元 │加工裁│ │ ├──┼──────┼───────┼─────────┼─────┼──┤切,原├─────┤ │009 │主臥室床頭造│ 52,000元 │0%;不相符 │ 0元│15,6│藤公司│ 0元│ │ │型主牆 │ │ │ │00元│已支付│ │ ├──┼──────┼───────┼─────────┼─────┼──┤材料款├─────┤ │010 │主臥室電視造│ 30,000元 │0%;不相符 │ 0元│9,00│給德玖│ 0元│ │ │型牆面 │ │ │ │0元 │公司及│ │ ├──┼──────┼───────┼─────────┼─────┼──┤木工黃├─────┤ │011 │女孩房造型主│ 24,000元 │0%;不相符 │ 0元│7,20│焜泉工│ 0元│ │ │牆 │ │ │ │0元 │程款。│ │ ├──┼──────┼───────┼─────────┼─────┼──┤ ├─────┤ │012 │女孩房化妝台│ 37,200元 │0%;不相符 │ 0元│11,1│ │ 0元│ │ │ │ │ │ │60元│ │ │ ├──┼──────┼───────┼─────────┼─────┼──┤ ├─────┤ │013 │女孩房衣櫃面│ 27,950元 │0%;不相符(現場僅│ 0元│8,38│ │ 0元│ │ │貼木皮 │ │有木板材料) │ │5元 │ │ │ ├──┼──────┼───────┼─────────┼─────┼──┤ ├─────┤ │014 │餐廳餐具櫃 │ 48,750元 │0%;不相符 │ 0元│14,6│ │ 0元│ │ │ │ │ │ │25元│ │ │ ├──┼──────┼───────┼─────────┼─────┼──┤ ├─────┤ │015 │和室衣櫃 │ 19,500元 │0%;不相符(現場僅│ 0元│5,85│ │ 0元│ │ │ │ │有木板材料) │ │0元 │ │ │ ├──┼──────┼───────┼─────────┼─────┼──┴───┼─────┤ │016 │和室地板架高│ 8,500元 │100%;相符 │ 8,500元│依鑑定無異議│ 8,500元│ │ │ │ │ │ │ 8,500元│ │ ├──┼──────┼───────┼─────────┼─────┼─┬────┼─────┤ │017 │全室窗簾盒 │ 24,000元 │0%;不相符 │ 0元│7 │本項材料│ 0元│ │ │ │ │ │ │, │已進場,│ │ │ │ │ │ │ │2 │現在系爭│ │ │ │ │ │ │ │0 │屋內,且│ │ │ │ │ │ │ │0 │已經過木│ │ │ │ │ │ │ │元│工加工裁│ │ │ │ │ │ │ │ │切,原藤│ │ │ │ │ │ │ │ │公司已支│ │ │ │ │ │ │ │ │付材料款│ │ │ │ │ │ │ │ │給德玖公│ │ │ │ │ │ │ │ │司及木工│ │ │ │ │ │ │ │ │黃焜泉工│ │ │ │ │ │ │ │ │程款。 │ │ ├──┼──────┼───────┼─────────┼─────┼─┴────┼─────┤ │018 │全室牆面貼木│ 48,600元 │100%;相符 │ 48,600元│依鑑定無異議│ 48,600元│ │ │皮 │ │ │ │ 48,600元│ │ ├──┼──────┼───────┼─────────┼─────┼──────┼─────┤ │019 │全室造型天花│ 193,200元 │100%;不相符 │ 0元│依鑑定無異議│ 0元│ │ │板 │ │ │ │ 193,200元│ │ ├──┼──────┼───────┼─────────┼─────┼─┬────┼─────┤ │020 │和室地板塌塌│ 40,000元 │0%;不相符 │ 0元│2 │本項已進│ 0元│ │ │米 │ │ │ │7 │場施作完│ │ │ │ │ │ │ │, │成,並由│ │ │ │ │ │ │ │0 │木工黃焜│ │ │ │ │ │ │ │4 │泉依據業│ │ │ │ │ │ │ │8 │主指示修│ │ │ │ │ │ │ │元│改三次。│ │ ├──┼──────┼───────┼─────────┼─────┼─┴────┼─────┤ │021 │廚房電器高櫃│ 22,750元 │50% ,已拆卸未安裝│ 11,350元│依鑑定無異議│ 11,375元 │ │ │ │ │;圖說不完整無法判│ │ 22,750元│ │ │ │ │ │斷 │ │ │ │ ├──┼──────┼───────┼─────────┼─────┼─┬────┼─────┤ │022 │全室造型線板│ 23,200元 │0%;相符(指客廳區│ 0元│6 │本項材料│ 0元│ │ │ │ │域未完成) │ │, │已進場,│ │ │ │ │ │ │ │9 │現在系爭│ │ │ │ │ │ │ │6 │屋內,且│ │ │ │ │ │ │ │0 │已經過木│ │ │ │ │ │ │ │元│工加工裁│ │ ├──┼──────┼───────┼─────────┼─────┼─┤切,原藤├─────┤ │023 │客廳沙發區矮│ 12,000元 │0%;不相符 │ 0元│3 │公司已支│ 0元│ │ │台 │ │ │ │, │付材料款│ │ │ │ │ │ │ │6 │給德玖公│ │ │ │ │ │ │ │0 │司及木工│ │ │ │ │ │ │ │0 │黃焜泉工│ │ │ │ │ │ │ │元│程款。 │ │ └──┴──────┴───────┴─────────┴─────┴──────┴─────┘ ┌────────────────────────────────────────┬─────┐ │五:油漆工程 │ │ ├──┬──────┬───────┬─────────┬─────┬──────┼─────┤ │編號│項目 │依契約報價單 │ 依鑑定報告書 │宋家駿主張│原藤公司抗辯│應結算金額│ │ │ │ (原證四) │完成比例;與圖說是│ │ │ │ │ │ │ │否相符 │ │ │ │ ├──┼──────┼───────┼─────────┼─────┼──────┼─────┤ │001 │玄關櫃 │ 12,500元 │0%;無圖說無法判斷│ 0元│依鑑定無異議│ 0元│ │ │ │ │(未施作面漆) │ │ 0元│ │ ├──┼──────┼───────┼─────────┼─────┼──────┼─────┤ │002 │客廳造型主牆│ 15,000元 │0%;相符 │ 0元│依鑑定無異議│ 0元│ │ │ │ │(未施作面漆) │ │ 0元│ │ ├──┼──────┼───────┼─────────┼─────┼──────┼─────┤ │003 │客廳電視櫃、│ 10,000元 │0%;不相符 │ 0元│依鑑定無異議│ 0元│ │ │矮櫃面貼木皮│ │ │ │ 0元│ │ ├──┼──────┼───────┼─────────┼─────┼──────┼─────┤ │004 │客廳電腦桌 │ 15,000元 │0%;不相符 │ 0元│依鑑定無異議│ 0元│ │ │ │ │ │ │ 0元│ │ ├──┼──────┼───────┼─────────┼─────┼──────┼─────┤ │005 │客廳造型電視│ 15,000元 │0%;相符 │ 0元│依鑑定無異議│ 0元│ │ │牆 │ │(未施作面漆) │ │ 0元│ │ ├──┼──────┼───────┼─────────┼─────┼──────┼─────┤ │006 │主臥室衣櫃 │ 10,000元 │0%;不相符 │ 0元│依鑑定無異議│ 0元│ │ │面貼木皮 │ │ │ │ 0元│ │ ├──┼──────┼───────┼─────────┼─────┼──────┼─────┤ │007 │主臥室內窗邊│ 16,000元 │0%;不相符 │ 0元│依鑑定無異議│ 0元│ │ │休閒椅貼木皮│ │ │ │ 0元│ │ ├──┼──────┼───────┼─────────┼─────┼──────┼─────┤ │008 │主臥室化妝台│ 5,375元 │0%;不相符 │ 0元│依鑑定無異議│ 0元│ │ │ │ │ │ │ 0元│ │ ├──┼──────┼───────┼─────────┼─────┼──────┼─────┤ │009 │主臥室床頭造│ 16,250元 │0%;不相符 │ 0元│依鑑定無異議│ 0元│ │ │型主牆 │ │ │ │ 0元│ │ ├──┼──────┼───────┼─────────┼─────┼──────┼─────┤ │010 │主臥室電視造│ 9,375元 │0%;不相符 │ 0元│依鑑定無異議│ 0元│ │ │型牆面 │ │(未施作面漆) │ │ 0元│ │ ├──┼──────┼───────┼─────────┼─────┼──────┼─────┤ │011 │女孩房造型主│ 7,500元 │0%;不相符 │ 0元│依鑑定無異議│ 0元│ │ │牆 │ │ │ │ 0元│ │ ├──┼──────┼───────┼─────────┼─────┼──────┼─────┤ │012 │女孩房化妝台│ 11,652元 │0%;不相符 │ 0元│依鑑定無異議│ 0元│ │ │ │ │ │ │ 0元│ │ ├──┼──────┼───────┼─────────┼─────┼──────┼─────┤ │013 │女孩房衣櫃面│ 5,375 元 │0%;不相符 │ 0元│依鑑定無異議│ 0元│ │ │貼木皮 │ │ │ │ 0元│ │ ├──┼──────┼───────┼─────────┼─────┼──────┼─────┤ │014 │餐廳造型主 │ 10,000元 │0%;不相符 │ 0元│依鑑定無異議│ 0元│ │ │牆 │ │ │ │ 0元│ │ ├──┼──────┼───────┼─────────┼─────┼──────┼─────┤ │015 │餐廳餐具櫃 │ 9,375元 │0%;不相符 │ 0元│依鑑定無異議│ 0元│ │ │ │ │ │ │ 0元│ │ ├──┼──────┼───────┼─────────┼─────┼──────┼─────┤ │016 │和室衣櫃 │ 3,750元 │0%;不相符 │ 0元│依鑑定無異議│ 0元│ │ │ │ │ │ │ 0元│ │ ├──┼──────┼───────┼─────────┼─────┼──────┼─────┤ │017 │全室窗簾盒 │ 12,000元 │0%;不相符 │ 0元│依鑑定無異議│ 0元│ │ │ │ │ │ │ 0元│ │ ├──┼──────┼───────┼─────────┼─────┼──────┼─────┤ │018 │全室牆面 │ 112,500元 │0%;不相符(未批土│ 0元│依鑑定無異議│ 0元│ │ │ │ │、未上面漆) │ │ 0元│ │ ├──┼──────┼───────┼─────────┼─────┼──────┼─────┤ │019 │全室複式吊頂│ 69,000元 │25%,17,250元,頂 │ 17,250元│已經批土油漆│ 39,000元│ │ │天花板批土 │ │層有批土、下層未批│ │,業經鑑定,│ │ │ │ │ │土;不相符 │ │惟實際發生給│ │ │ │ │ │ │ │油漆工工資及│ │ │ │ │ │ │ │材料錢39,000│ │ │ │ │ │ │ │元 │ │ ├──┼──────┼───────┼─────────┼─────┼──────┼─────┤ │020 │廚房電器高櫃│ 4,375 元 │0%;圖說不完整,無│ 0元│依鑑定無異議│ 0元│ │ │ │ │法判斷(已拆卸未安│ │ │ │ │ │ │ │裝) │ │ 0元│ │ ├──┼──────┼───────┼─────────┼─────┼──────┼─────┤ │021 │客廳沙發區矮│ 5,000元 │0%;不相符 │ 0元│依鑑定無異議│ 0元│ │ │台 │ │ │ │ 0元│ │ └──┴──────┴───────┴─────────┴─────┴──────┴─────┘ ┌──────────────────────────────────────────────┐ │六:玻璃工程 │ ├──┬──────┬───────┬─────────┬─────┬──────┬─────┤ │編號│項目 │依契約報價單 │ 依鑑定報告書 │宋家駿主張│原藤公司抗辯│應結算金額│ │ │ │ (原證四) │完成比例;與圖 │ │ │ │ │ │ │ │說是否相符 │ │ │ │ ├──┼──────┼───────┼─────────┼─────┼──┬───┼─────┤ │001 │餐廳與客廳玻│ 390,400元 │0%;不相符 │ 0元│234,│本項工│ 0元│ │ │璃隔間彩藝玻│ │ │ │240 │程已於│ │ │ │璃12mm │ │ │ │元 │工廠預│ │ ├──┼──────┼───────┼─────────┼─────┼──┤製完成├─────┤ │002 │和室與客廳玻│ 64,000元 │0%;不相符 │ 0元│38,4│,且已│ 0元│ │ │璃隔間彩藝玻│ │ │ │00元│付款給│ │ │ │璃12mm │ │ │ │ │同良工│ │ ├──┼──────┼───────┼─────────┼─────┼──┤程行,├─────┤ │003 │女孩房衣櫃門│ 80,000元 │0%;不相符 │ 0元│48,0│所有玻│ 0元│ │ │片彩藝玻璃 │ │ │ │00元│璃安裝│ │ │ │10mm │ │ │ │ │前之框│ │ ├──┼──────┼───────┼─────────┼─────┼──┤料施作├─────┤ │004 │玄關天花板餐│ 23,400元 │0%;不相符 │ 0元│14,0│19萬元│ 0元│ │ │廳天花板彩藝│ │ │ │40元│;另與│ │ │ │玻璃3mm │ │ │ │ │令達公│ │ ├──┼──────┼───────┼─────────┼─────┼──┤司訂製├─────┤ │005 │端景櫃牆面彩│ 80,000元 │0%;不相符 │ 0元│48,0│材料,│ 0元│ │ │藝玻璃書法 │ │ │ │00元│先付 │ │ │ │12mm │ │ │ │ │30% 定│ │ ├──┼──────┼───────┼─────────┼─────┼──┤金,因├─────┤ │006 │主臥室浴室隔│ 42,560元 │0%;不相符 │ 0元│25,3│宋家駿│ 0元│ │ │間夾沙玻璃 │ │ │ │56元│片面違│ │ │ │12mm │ │ │ │ │約,致│ │ ├──┼──────┼───────┼─────────┼─────┼──┤原藤公├─────┤ │007 │玄關牆面貼明│ 4,050元 │0%;不相符 │ 0元│2,43│司需負│ 0元│ │ │鏡磨光邊5mm │ │ │ │0元 │擔30% │ │ ├──┼──────┼───────┼─────────┼─────┼──┤違約金├─────┤ │008 │主臥室化妝台│ 2,400元 │0%;不相符 │ 0元│1,44│,原藤│ 0元│ │ │明鏡5mm │ │ │ │0元 │公司得│ │ ├──┼──────┼───────┼─────────┼─────┼──┤請求 ├─────┤ │009 │餐廳與走道玻│ 28,880元 │0%;不相符 │ 0元│17,3│60% │ 0元│ │ │璃隔間門 │ │ │ │28元│ │ │ └──┴──────┴───────┴─────────┴─────┴──────┴─────┘ ┌──────────────────────────────────────────────┐ │七:大理石工程 │ ├──┬──────┬───────┬─────────┬─────┬──────┬─────┤ │編號│項目 │依契約報價單 │ 依鑑定報告書 │宋家駿主張│原藤公司抗辯│應結算金額│ │ │ │ (原證四) │完成比例;與圖 │ │ │ │ │ │ │ │說是否相符 │ │ │ │ ├──┼──────┼───────┼─────────┼─────┼──────┼─────┤ │001 │室內大理石石│ 100,470元 │100%;相符 │ 100,470元│依鑑定無異議│ 100,470元│ │ │材地坪滾邊 │ │ │ │ 100,470元│ │ ├──┼──────┼───────┼─────────┼─────┼──┬───┼─────┤ │002 │客廳電視櫃檯│ 37,000元 │0%;不相符 │ 0元│35,1│本項工│ 0元│ │ │面貼銀狐大理│ │ │ │50元│程已於│ │ │ │石 │ │ │ │ │工廠預│ │ ├──┼──────┼───────┼─────────┼─────┼──┤製完成├─────┤ │003 │玄關高櫃面貼│ 38,250元 │0%;不相符 │ 0元│36,3│,且已│ 0元│ │ │透光雲石 │ │ │ │38元│付款給│ │ ├──┼──────┼───────┼─────────┼─────┼──┤可瑞公├─────┤ │004 │玄關牆面貼大│ 106,000元 │0%;圖說不完整,無│ 0元│100,│司及洋│ 0元│ │ │理石 │ │法判斷 │ │700 │基公司│ │ │ │ │ │ │ │元 │,合計│ │ ├──┼──────┼───────┼─────────┼─────┼──┤兩家公├─────┤ │005 │吧台人造石 │ 22,500元 │0%;不相符 │ 0元│21,3│司已請│ 0元│ │ │ │ │ │ │75元│領305,│ │ ├──┼──────┼───────┼─────────┼─────┼──┤000元 ├─────┤ │006 │客廳電視牆面│ 50,000元 │0%;不相符 │ 0元│47,5│ │ 0元│ │ │貼銀狐大理石│ │ │ │00元│ │ │ ├──┼──────┼───────┼─────────┼─────┼──┤ ├─────┤ │007 │全室踢腳板 │ 37,500元 │0%;不相符 │ 0元│35,6│ │ 0元│ │ │ │ │ │ │25元│ │ │ ├──┼──────┼───────┼─────────┼─────┼──┤ ├─────┤ │008 │馬賽克工程 │ 11,400元 │0%;不相符 │ 0元│10,8│ │ 0元│ │ │ │ │ │ │30元│ │ │ └──┴──────┴───────┴─────────┴─────┴──────┴─────┘ ┌──────────────────────────────────────────────┐ │八:窗簾工程 │ ├──┬──────┬───────┬─────────┬─────┬──────┬─────┤ │編號│項目 │依契約報價單 │ 依鑑定報告書 │宋家駿主張│原藤公司抗辯│應結算金額│ │ │ │ (原證四) │完成比例;與圖 │ │ │ │ │ │ │ │說是否相符 │ │ │ │ ├──┼──────┼───────┼─────────┼─────┼──┬───┼─────┤ │001 │客廳落地鋁窗│ 116,400元 │0%;圖說不完整,無│ 0元│34,9│已向達│ 52,800元│ │ │布紗簾 │ │法判斷 │ │20元│瑋公司│ │ ├──┼──────┼───────┼─────────┼─────┼──┤預定製│ │ │002 │餐廳落地鋁窗│ 10,750元 │0%;不相符 │ 0元│3,22│作,並│ │ │ │捲簾 │ │ │ │5元 │已付工│ │ ├──┼──────┼───────┼─────────┼─────┼──┤程訂金│ │ │003 │主臥室落地鋁│ 36,250元 │0%;不相符 │ 0元│10,8│30%。 │ │ │ │窗捲簾 │ │ │ │75元│ │ │ ├──┼──────┼───────┼─────────┼─────┼──┤ │ │ │004 │女孩房鋁窗 │ 13,500元 │0%;不相符 │ 0元│4,05│ │ │ │ │捲簾 │ │ │ │0元 │ │ │ ├──┼──────┼───────┼─────────┼─────┼──┤ │ │ │005 │浴室內窗戶用│ 8,000元 │0%;不相符 │ 0元│2,40│ │ │ │ │捲簾 │ │ │ │0元 │ │ │ └──┴──────┴───────┴─────────┴─────┴──────┴─────┘ ┌──────────────────────────────────────────────┐ │九:燈具照明工程 │ ├──┬──────┬───────┬─────────┬─────┬──────┬─────┤ │編號│項目 │依契約報價單 │ 依鑑定報告書 │宋家駿主張│原藤公司抗辯│應結算金額│ │ │ │ (原證四) │完成比例;與圖 │ │ │ │ │ │ │ │說是否相符 │ │ │ │ ├──┼──────┼───────┼─────────┼─────┼──────┼─────┤ │001 │小白地日光燈│ 23,400元 │0%;不相符 │ 0元│依鑑定無異議│ 0元│ │ │ │ │ │ │ 0元│ │ ├──┼──────┼───────┼─────────┼─────┼──────┼─────┤ │002 │500W滷素方形│ 27,000元 │0%;不相符 │ 0元│依鑑定無異議│ 0元│ │ │投射燈 │ │ │ │ 0元│ │ ├──┼──────┼───────┼─────────┼─────┼──────┼─────┤ │003 │燈具安裝 │ 7,500元 │0%;不相符 │ 0元│依鑑定無異議│ 0元│ │ │ │ │ │ │ 0元│ │ ├──┼──────┼───────┼─────────┼─────┼──────┼─────┤ │004 │燈具出口配管│ 9,500元 │100%;圖說不完整,│ 0元│ 9,500元│ 9,500元│ │ │線工程 │ │無法判斷 │ │ │ │ ├──┼──────┼───────┼─────────┼─────┼──────┼─────┤ │005 │彩色玻璃吊燈│ 8,550元 │0%;不相符 │ 0元│依鑑定無異議│ 0元│ │ │ │ │ │ │ 0元│ │ ├──┼──────┼───────┼─────────┼─────┼──────┼─────┤ │006 │投射燈 │ 3,450元 │0%;不相符 │ 0元│依鑑定無異議│ 0元│ │ │ │ │ │ │ 0元│ │ ├──┼──────┼───────┼─────────┼─────┼──────┼─────┤ │007 │立燈 │ 10,800元 │0%;不相符 │ 0元│依鑑定無異議│ 0元│ │ │ │ │ │ │ 0元│ │ └──┴──────┴───────┴─────────┴─────┴──────┴─────┘ ┌──────────────────────────────────────────────┐ │十:傢具工程 │ ├──┬──────┬───────┬─────────┬─────┬──────┬─────┤ │編號│項目 │依契約報價單 │ 依鑑定報告書 │宋家駿主張│原藤公司抗辯│應結算金額│ │ │ │ (原證四) │完成比例;與圖 │ │ │ │ │ │ │ │說是否相符 │ │ │ │ ├──┼──────┼───────┼─────────┼─────┼──┬───┼─────┤ │001 │沙發貴妃椅單│ 180,000元 │0%;不相符 │ 0元│54,0│已與艾│ 0元│ │ │元單椅二張 │ │ │ │00元│利豪公│ │ ├──┼──────┼───────┼─────────┼─────┼──┤司簽訂├─────┤ │002 │單椅二張 │ 40,000元 │0%;不相符 │ 0元│12,0│合約,│ 0元│ │ │ │ │ │ │00元│目前尚│ │ ├──┼──────┼───────┼─────────┼─────┼──┤未施作├─────┤ │003 │頭枕 │ 16,000元 │0%;圖說不完整,無│ 0元│4,80│,雖原│ 0元│ │ │ │ │法判斷 │ │0元 │藤公司│ │ ├──┼──────┼───────┼─────────┼─────┼──┤未付預├─────┤ │004 │餐椅 │ 51,000元 │0%;不相符 │ 0元│15,3│付款,│ 0元│ │ │ │ │ │ │00元│惟已造│ │ ├──┼──────┼───────┼─────────┼─────┼──┤成與下├─────┤ │005 │主臥室席夢思│ 255,000元 │0%;不相符 │ 0元│76,5│游包商│ 0元│ │ │彈簧床+雙人│ │ │ │00元│毀約賠│ │ │ │床座組 │ │ │ │ │償問題│ │ ├──┼──────┼───────┼─────────┼─────┼──┤,請求├─────┤ │006 │女孩房席夢思│ 110,500元 │0%;不相符 │ 0元│33,1│支付30│ 0元│ │ │單人床+單人│ │ │ │50元│%違約 │ │ │ │床座組 │ │ │ │ │金 │ │ ├──┼──────┼───────┼─────────┼─────┼──┤ ├─────┤ │007 │主臥室化妝椅│ 10,500元 │0%;不相符 │ 0元│3,15│ │ 0元│ │ │ │ │ │ │0元 │ │ │ ├──┼──────┼───────┼─────────┼─────┼──┤ ├─────┤ │008 │女孩房化妝椅│ 10,500元 │0%;不相符 │ 0元│3,15│ │ 0元│ │ │ │ │ │ │0元 │ │ │ ├──┼──────┼───────┼─────────┼─────┼──┤ ├─────┤ │009 │電腦區座椅 │ 19,000元 │0%;不相符 │ 0元│5,70│ │ 0元│ │ │ │ │ │ │0元 │ │ │ ├──┼──────┼───────┼─────────┼─────┼──┤ ├─────┤ │010 │主臥室床尾椅│ 10,500元 │0%;不相符 │ 0元│3,15│ │ 0元│ │ │ │ │ │ │0元 │ │ │ ├──┼──────┼───────┼─────────┼─────┼──┤ ├─────┤ │011 │玄關椅 │ 7,000元 │0%;不相符 │ 0元│2,10│ │ 0元│ │ │ │ │ │ │0元 │ │ │ ├──┼──────┼───────┼─────────┼─────┼──┤ ├─────┤ │012 │床組配備 │ 42,000元 │0%;不相符 │ 0元│12,6│ │ 0元│ │ │ │ │ │ │00元│ │ │ ├──┼──────┼───────┼─────────┼─────┼──┤ ├─────┤ │013 │沙發抱枕 │ 7,200元 │0%;圖說不完整,無│ 0元│2,16│ │ 0元│ │ │ │ │法判斷 │ │0元 │ │ │ ├──┼──────┼───────┼─────────┼─────┼──┤ ├─────┤ │014 │客廳大理石 │ 26,000元 │0%;不相符 │ 0元│7,80│ │ 0元│ │ │桌 │ │ │ │0元 │ │ │ └──┴──────┴───────┴─────────┴─────┴──────┴─────┘ ┌──────────────────────────────────────────────┐ │十一:鐵工工程 │ ├──┬──────┬───────┬─────────┬─────┬──────┬─────┤ │編號│項目 │依契約報價單 │ 依鑑定報告書 │宋家駿主張│原藤公司抗辯│應結算金額│ │ │ │ (原證四) │完成比例;與圖 │ │ │ │ │ │ │ │說是否相符 │ │ │ │ ├──┼──────┼───────┼─────────┼─────┼─┬────┼─────┤ │001 │電視櫃下方鏡│ 9,000元 │0%;不相符 │ 0元│9,│同良公司│ 0元│ │ │面不鏽鋼鐵架│ │ │ │00│已完成本│ │ │ │ │ │ │ │0 │項鐵件,│ │ │ │ │ │ │ │元│目前於廠│ │ │ │ │ │ │ │ │內。 │ │ ├──┼──────┼───────┼─────────┼─────┼─┴────┼─────┤ │002 │全室玻璃不鏽│ 90,000元 │100%;不相符 │ 0元│依鑑定無異議│ 0元│ │ │鋼框 │ │ │ │ 90,000元│ │ │ │ │ │ │ │ │ │ ├──┼──────┼───────┼─────────┼─────┼──────┼─────┤ │003 │所有木作櫃五│ 35,000元 │0%;圖說不完整,無│ 0元│ 0元│ 0元│ │ │金鉸鏈配件 │ │法判斷 │ │ │ │ └──┴──────┴───────┴─────────┴─────┴──────┴─────┘ ┌──────────────────────────────────────────────┐ │十二:全室清潔工程 │ ├──┬──────┬───────┬─────────┬─────┬──────┬─────┤ │編號│項目 │依契約報價單 │ 依鑑定報告書 │宋家駿主張│原藤公司抗辯│應結算金額│ │ │ │ (原證四) │完成比例;與圖 │ │ │ │ │ │ │ │說是否相符 │ │ │ │ ├──┼──────┼───────┼─────────┼─────┼─┬────┼─────┤ │001 │全室清潔施作│ 19,451元 │0%,工地未完工無法│ 0元│17│本工程內│ 0元│ │ │ │ │清潔;無圖說無法判│ │,8│已清潔,│ │ │ │ │ │斷 │ │50│並由原藤│ │ │ │ │ │ │ │元│公司完成│ │ │ │ │ │ │ │ │屋外保護│ │ │ │ │ │ │ │ │清潔 │ │ └──┴──────┴───────┴─────────┴─────┴──────┴─────┘ ┌──────────────────────────────────────────────┐ │十三:工程管理費 │ ├──┬──────┬───────┬────────────────────────────┤ │編號│項目 │依契約報價單 │應結算金額 │ │ │ │ (原證四) │ │ │ │ │ │ │ ├──┼──────┼───────┼────────────────────────────┤ │001 │工程管理費 │ 372,059元 │ 80,577 元(一至十二合計915645 ×8.8% =80577) │ │ │8.8% │(以上一至十二│ │ │ │ │總計0000000 ×│ │ │ │ │8.8%=372059 │ │ │ │ │,元以下四捨五│ │ │ │ │入,下同) │ │ └──┴──────┴───────┴────────────────────────────┘ ┌────────────────────────────────────┐ │十四:追加工程 │ ├──┬──────┬───────┬─────┬──────┬─────┤ │編號│項目 │ 報價單 │宋家駿主張│原藤公司抗辯│應結算金額│ ├──┼──────┼───────┼─────┼──────┼─────┤ │001 │浴室追加工程│402,220元 │ 0元│338,474元 │ 0元│ ├──┼──────┼───────┼─────┼──────┼─────┤ │002 │飲用設備追加│212,000元 │ 0 │174,000元 │ 121,500元│ │ │工程 │ │ │ │ │ ├──┼──────┼───────┼─────┼──────┼─────┤ │003 │消防工程 │30,000元 │ 0元│24,000元 │ 0元 │ ├──┼──────┼───────┼─────┼──────┼─────┤ │004 │和室木板修改│60,000元 │ 0元│185,000元 │ 18,500 元│ │ │工程 │ │ │ │ │ ├──┼──────┼───────┼─────┼──────┼─────┤ │005 │車庫18.84坪 │150,000元 │ 0元│150,000元 │ 0元│ │ │等軟水系統設│ │ │ │ │ │ │計費 │ │ │ │ │ ├──┼──────┼───────┼─────┼──────┼─────┤ │006 │工程管理費 │75,171元 │ 0元│75,171元 │ 12,320元│ │ │8.8% │ │ │ │ │ ├──┼──────┼───────┼─────┼──────┼─────┤ │007 │營業稅5% │47,332元 │ 0元│47,332元 │ 7,616元│ └──┴──────┴───────┴─────┴──────┴─────┘ 系爭工程原合約結算金額996,222元,含營業稅為1,046,033元 追加工程結算金額(含營業稅)為159,936 元 溢付工程款為1,511,307元 【計算式:0000000 (宋家駿已支付工程款)-0000000 - 159936-200000(原藤公司得請求宋家駿返還之裝潢保證金)-18000 (原藤公司得請求宋家駿返還之公共區域清潔費)=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