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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建上字第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3 日
  • 法官
    蔡烱燉曾錦昌黃莉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173號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李宣萱 訴訟代理人 林志豪律師 複 代理人 徐明水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上翼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兼 法定代理人 林阮彩秀 被 上訴人 林仁德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興業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奕仲律師 上開兩造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三項關於「李宣萱應再給付上翼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新臺幣叁拾柒萬捌仟肆佰柒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李宣萱應再給付上翼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新臺幣叁拾柒萬玖仟肆佰柒拾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烱燉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黃莉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魏汝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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